彙算清繳學結

本次講座是圍繞着《關於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若干税務處理辦法》國税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展開。解答了與一部分與以前年度所得税彙算清繳不同的會計處理辦法。

彙算清繳學結

一、 支付給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的工資支出(沒有購買社

保),可以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前需要做納税調增)。認定標準:憑證原始附件需要有工資簽收表、身份證複印件、出勤記錄、按勞務報酬申報個人所得税,並按工種區分為會計科目的工資或福利費。

二、 企業取得貸款時發生的合理性融資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

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本化處理。如支付給銀行的費用等。

三、 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的企業不再受財税

[2015]29號文規定的5%扣除比例限制。

四、 新開企業籌辦期沒有收入發生時的業務招待費。可按實際

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税前扣除,40%計入管理費用並在税前調增。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税前扣除。

五、 以前年度發生的應扣未扣支出,在税務處理上企業在需做

出專項申報及説明報相關税局批准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追補確認期不得超過5年。

六、 關於政府劃撥的專項資金准予税前扣除的條件:1、有政

府文件,2、文件內有資金的專項用途,3、對該項資金進行獨立的財務核算(計入其他應付款),4、需在5年內使用完畢,用不完的第6年開始交税。

七、 《關於增值税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

值税税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12]15號的賬務處理辦法。購買的IC卡、金税卡、税控機、每年繳納的維護費用等可以直接全額抵減增值税税額。

八、 因退貨跨年度填開的紅字發票,收入確認為當期(退貨時

間),並進行成本衝回。不需要衝回以前年度的彙算清繳。

九、 關於取得股息、紅利分紅時需要注意的`問題:1、按支付

時間期,2、因公司已交企業所得税,因此股東股息分紅不需要納税,可直接做免税處理(非上市公司)。

十、 應付賬款等掛賬多長時間會產生税務風險?應付賬款超

過2年,沒有收到對方的發函催款,可做賬務處理。預收賬款超過3年。其他應收款掛股東私人名字的不能超過1年。

十一、 根據《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

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税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是扣除。”但是有8類單據在彙算清繳申報時不能税前扣除,要進行納税調整。1、白條、收據,2發票抬頭沒有寫付款單位名稱

的,3、發票抬頭名稱不是本單位的, 4發票抬頭是個人的(差旅費的機票、保險等除外),5、以前年度的發票,

6、假髮票,7未填寫發票開具日期的發票,8、發票付款方非本企業全稱的發票。

十二、 支付非本企業人員的賠償金准予税前扣除。如:應臨時請

非企業員工發生意外事故,經勞動仲裁委員會調查確認,屬工傷事故的賠償金。

十三、 企業為員工統一配置的工服飾費用准予税前扣除。

十四、 企業給員工報銷的私人電話費,需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税

前扣除:1、相關電信局開具的正式發票,2、報銷的員工為本企業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3、企業有相關制度列明這部分的費用標準規定。

講座文件依據: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減免税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税發

[2015]111號)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税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税函[2015]255號)

《廣東省國家税務局廣東省地方税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税減免税管理問題的通知》(粵國税發[2015]3號)

彙算清繳學結 [篇2]

11月22日至23日,我在鄭州參加納税人俱樂部講座,講課主題是《2015年企業彙算清繳方案-<模塊協同>》,內容包含了不同類型企業在年終彙算清繳時的會遇到的一些問題,主要體會如下:

1、如果税局要求納税人不得零負申報,但企業實際是虧損狀態,是否應該聽專管員的意見進行“違心”負申報?特別要注意如果一旦認可,企業就放棄了彌補虧損的權利。理由是每年税局所管轄的企業中有45%的企業可以零負申報,而不是必須所有企業都不能零負申報,是可以約談的。

2、從税局新的所得税後續管理指導意見看企業預繳及匯繳的管理重點是看企業的税負預警值,税負預警值是根據各地區各個行業的平均税負率來計算,計算依據是前三年的加權平均數,權數分別是去年的50%、前年的30%、大前年的20%,如果企業的税負率低於行業平均預警值就需要注意。

3、集團公司收取下屬子公司管理費税法是不讓税前列支的,可以變通一下,母-子公司簽訂一份服務合同,讓母公司給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這樣子公司可以税前列支費用,而母公司可以記入收入,税務相關文件是國税[2015]86號文件。

4、一定要加強入賬發票的管理,現在税務稽查必查假髮票,各省都下達有任務,其中河南大於1000户,注意不光是查發票的真偽,特

別關注業務的合理性,要與實際情況相符,比如小車加油要根據實際車輛行駛情況核算,不能超出太離譜,引起懷疑。

5、發票的使用範圍與企業的經營範圍不是一個概念,比如增值税發票的使用範圍是提供貨物和勞務,而企業的經營範圍包含的面就比較窄,比如電廠的經營範圍是發電與售電,而實際中可不可以開具賣材料或者是賣設備的發票呢?答案是可以的,因為《發票管理辦法》中規定,發票應該在使用範圍內開具,只要材料與設備是增值税應税範圍,不論企業經營範圍有沒有,都可以使用增值税發票來開具。

6、政府補助、補貼方面,法律規定,只要是從政府獲得的,除投資外,均記入收入總額。至於能否作為不徵税收入,要看是否符合財税[2011]70號文件的三個條件:1)有政府的紅頭文件;2)專款專用,單獨核算;3)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出台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而且即使是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政策又有規定,與該收入相關的成本費用支出是不允許税前列支的,納税申報時是要調增應納税所得額的。所以從本質上説不徵税收入不等於免税收入,政府給你的優惠只是資金的時間價值,總的來看還是要交税的。有一個案例,某企業收到政府補助3億元,如何做到當年不交税呢,可以先掛其他應收款,等實際收到時再做收入。因為税法有規定,政府補助收入應該在資金到位後再做收入,這樣當年就可合理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