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考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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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考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條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公司是以儲糖為主的大型物流企業,為切實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及職工生命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內貿系統倉庫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等消防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公司確定一名行政副職分管防火安全工作,推行安全目標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各部門負責人和各崗位職工均對本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確保我司消防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 各駐司單位和駐司民工,必須服從本公司消防安全的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共同維護國家財產的安全。

第四條 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屬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企業法人代表為本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六條 為切實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我司建立了由公司黨政主要領導成員和各部室負責人組成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保衞部是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負責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司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有下列職責:

1、根據公司實際召開安全例會,宣傳、貫徹、執行消防工作方針、條例、規定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推動、檢查、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重點防火季節的專項治理工作。

2、組織制定對電源、火源、水源及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防消知識,提高職工的防火安全意識。

4、組織防火安全檢查,研究制定重大隱患整改方案,並針對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下達“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消除火災危害。

5、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並將消防工作納入考評。

第八條 根據我司實際,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消防培訓及實際演練,積極開展自防自救工作,做到“三懂兩會” 即:懂預防措施,懂儲存商品性質和消防設備性能,懂防火滅火知識;兩會:會滅火戰術,會使用和排除消防設備、器材的故障。

第九條 我司實行安全值班制度,每天24小時對庫區進行安全檢查,特別是加強對重點部位的巡視檢查,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條 我司各級領導必須把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堅持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推動全員安全防火意識和滅火技能的不斷提高,努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確保國家財產和人身免受火災危害。

第十一條 通過開展羣防羣治活動,組織職工結合崗位工作實際,擺現象、找問題、查隱患、定措施、搞整改,確保消防安全工作目標的落實。

第十二條 防火宣傳教育內容:

1、深入宣傳貫徹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及上級部門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2、教育職工掌握防火滅火常識和滅火技能,做到“三懂三會”。

3、 教育職工自覺遵守消防法規,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十三條 防火宣傳教育和要求:

1、定期普遍教育:重點防火季節和重大節日前,利用會議、板報等多種形式向全體職工進行以防火為中心的安全教育。

2、針對性的教育:平時根據檢查發現的.問題和上級機關通報的火災案例及時進行教育。

3、重點教育:對重點部位的員工,結合崗位特點進行操作規程和防火安全教育,對保衞卡口和巡邏人員進行提高專業素質教育。

4、個別教育:對調入我司和內部調崗的職工,保衞部在其上崗前進行安全防火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對外來作業人員隨時進行防火和安全操作規程教育。

5、開展防火、滅火科技教育:通過組織“義務消防隊”活動和舉辦消防技術訓練班,聘請專業消防人員舉辦防火科技講座,提高職工的消防技術水平,改進消防工作。

 第四章 火源管理

第十四條 明火作業管理

1、凡在庫區進行焊接、切割、烘烤、熬煉和噴燈等明火作業,由動火部門提出申請,保衞部在進行現場勘查後,負責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明火作業許可證”應註明動火級別、申請部門和動火部位、動(用)火人及監護人、明火作業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並經主管領導、保衞部共同審核簽字後,組織實施。

2、明火作業必須在“明火作業許可證”批准的有效時間內作業,凡提前、延期或變更明火作業時間地點的,必須重新辦理相應手續。

3、明火作業前,在作業現場必須配備足量的相應消防器材,明火作業負責人對全體作業人員詳細講明動火方案和動火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異常情況、預防措施和處理辦法,做好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及清理工作,保衞部派人對現場監督。

4、明火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合格的防護用品,動火設備、工具應安全完好,相應的附屬設備、工具應安全、靈敏、有效,發生異常情況動火人必須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實施救助措施。 5、 每天動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清理作業現場,熄滅餘火和飛濺的火星,並及時切斷電源,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確認安全無誤後,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6、動火作業完畢,保衞部應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監督作業現場的清理,確保安全。

7、大風天(4 級風以上)室外禁止明火作業。

8、未經批准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衞部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9、外來施工單位在我司進行明火作業,必須履行我司明火作業管理制度和其它有關規定。第十五條 爐火使用管理

1、使用爐火取暖的部門必須向保衞部提出書面申請,經保衞部審查合格後開據爐火使用證,方可按裝爐具。嚴禁私自按裝使用爐火。

2、辦公室在收到經保衞部批准的“爐火使用證”後,方可發放爐具。

3、爐具按裝後,必須經保衞部檢查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4、使用爐火部門,必須有專人對爐火進行管理,並嚴防一氧化碳中毒。

5、需提前或延期使用由所在部門向保衞部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提前或延期使用。

6、嚴格執行爐火管理辦法:

⑴ 應做到“兩定、把三關、四有、五不準”。兩定是:定爐型、定地點。把三關是:把宣傳教育關、把爐火按裝關、把檢查驗收關。四有是:有制度、有專人管理、有指定爐火安放地點、有消防器材。五不準是:不準用易燃液體點火、不準在爐旁放可燃物、不準在爐旁烤衣物和其它易燃物、不準無人封火過夜和看火人睡覺、不準任意挪動爐火。

⑵ 熱爐灰須用水澆滅無餘火後,再倒入指定地點。

7、對違反制度者,保衞部必須勒令停火進行整改,對勸阻不聽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吸煙管理

1、我司庫區、生活區內嚴禁吸煙,必須到指定地點(辦公室)內吸咽。

2、在指定的吸煙室內吸煙,煙頭必須熄滅後放入煙灰器具內,不得隨意亂扔。

3、吸煙室必須保持清潔,無易燃物品,如有易燃物品,停止使用,待清理後再行使用。

 第五章 電源管理

第十七條 我司生產、生活、庫區照明用電線路必須分開。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上崗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維護。定期對線路、變壓器、避雷裝置進行檢查測試,杜絕因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短路等原因產生火險隱患,確保倉庫安全。

第十八條 庫區鋪設的配電線路,須穿金屬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護,每個庫房應在庫外單獨安裝電源開關箱,做到防雨防潮,安全用電。

第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嚴禁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 0 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温照明燈具,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其垂直下方與儲存商品水平間距不得小於0.5米。對我司庫房內配備的吸濕機、軸流風機等電器設備,必須就近配置電源插扳,電源連接線必須使用相應功率的護套線,確保安全送電,各種電器設備工作期間,作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離崗斷電。嚴禁在庫房內使用任何非作業用電器具。

第二十條 庫區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商品,嚴禁在庫區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裝置和漏電保護裝置,對各種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操作人員使用電器設備過程中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停止使用,及時向專業人員報告(電工、維修工)。

第二十一條 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電器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提前向保衞部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按裝。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器按裝規範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第二十二條 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管,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週,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第二十三條 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器線路和設施,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第六章 儲存作業管理

第二十四條 我司庫區、生活區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如因工作需要動用明火作業時,應按第十四條明火作業管理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 庫房消防安全工作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保管員為所分管的庫房、露天垛防火負責人,對所管轄的庫房、露天垛的防火工作負責。

第二十六條 我司儲存商品實行分類、分垛儲存,庫房內儲存商品每垛佔地面積不大於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8米,垛與樑、柱的間距不小於0.5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米。露天存放的商品其垛與垛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於2米,露天貨區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嚴禁將性質相互牴觸、串味和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庫房內要設立醒目標誌,標明儲存商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八條 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物、庫區落葉、雜草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第二十九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配帶防火帽,並嚴禁進入庫房及在倉庫區域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作業人員必須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管理

第三十一條 消防器材的配置與使用:

1、保衞部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我司儲存商品的性能和各部位的滅火需要,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做到配量充足,佈局合理,使用有效。

2、消防器材要懸掛在固定醒目處,做到防雨、防曬、防鏽蝕、防黴爛、防凍。

3、我司職工對配備的各種消防器材,必須備加愛護,對擅自挪動或做與消防無關使用的,應及時制止,對勸阻不聽者交由保衞部按有關規定處理。

4、消防器材周圍不準堆放商品和雜物,不準堵塞及佔用消防通道,不準在設施和器材上掛放它物,並保持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