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衞執業醫師考點:經營化粧品的衞生監督要求

(一)化粧品經營者(含批發、零售)必須遵守《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公衞執業醫師考點:經營化粧品的衞生監督要求

(二)生產企業向經營單位推銷化粧品,應出示《化粧品生產企業衞生許可證》(複印件),經營單位應檢查其產品標籤上的'《化粧品生產企業衞生許可證》編號和廠名是否與所持的《化粧品生產企業衞生許可證》(複印件)相符。

(三)化粧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應檢查所進化粧品是否具有下列標記或證件。不具備下述標記或證件的化粧品不得進貨並銷售。

1.國產化粧品標籤或小包裝上應有《化粧品生產企業衞生許可證》編號,並具有企業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特殊用途化粧品還應具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批准文號。

2.進口化粧品應具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批准文件(複印件)。

(四)出售散裝化粧品應注意清潔衞生,防止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