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四節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土地增值税納税人
土地增值納税人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轉讓方將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承受方:轉讓方交營業税、城建税、教育費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承受方交契税、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徵税範圍
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徵税範圍包括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附着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併轉讓以及存量房地產買賣。
1.徵税範圍的一般規定:
(1)土地增值税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徵税,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徵税;
(2)土地增值税既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徵税,也對轉讓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產權的行為徵税;
(3)土地增值税只對有償轉讓的房地產徵税,對以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予徵税。
土地增值税的徵税範圍具有“國有”、“轉讓”、“取得收入”三個關鍵特徵。
2.徵税範圍的具體和特殊規定
土地增值税税率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税率即以納税對象數額的相對率為累進依據,按超累方式計算應納税額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計税依據
土地增值税的計税依據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等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税。
增值額的計算公式為:增值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項目
(一)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
納税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從收入的形式來看,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扣除項目及其金額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適用新建房轉讓和存量房地產轉讓):包括地價款和取得使用權時按政府規定繳納的費用。
2.房地產開發成本(適用新建房轉讓):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3.房地產開發費用(適用新建房轉讓)
(1)納税人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分攤利息支出並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
最多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
(2)納税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最多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税金(適用新建房轉讓和存量房地產轉讓):包括營業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費附加視同税金扣除。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適用新建房轉讓)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税人可加計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20%
(1)此項加計扣除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有效,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享受此項政策;(2)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開發就轉讓的,不得加計扣除。
6.舊房及建築物的扣除金額。
7.計税依據的特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