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師考試《税法二》資料:合夥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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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師考試《税法二》資料:合夥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

  合夥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

(一)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税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税;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税。

(二)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税”的原則。

(三)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税所得額: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税所得額。

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税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税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税所得額。

(四)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税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新增企業所得税徵管範圍調整

(一)徵管機關

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分別負責徵管。

(二)徵管範圍(客觀題)

【解釋1】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業所得税納税人中,應繳納增值税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税由國家税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税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税由地方税務局管理。

【解釋2】按税法規定免繳流轉税的企業,按其免繳的流轉税税種確定企業所得税徵管歸屬;既不繳納增值税也不繳納營業税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税暫由地方税務局管理。

【解釋3】既繳納增值税又繳納營業税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税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税税種確定徵管歸屬;企業税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註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解釋4】從2009年起,企業所得税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税務局繳納營業税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税由國家税務局管理。

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税由國家税務局管理。其他金融企業所得税由地方税務局管理。(並非所有繳納營業税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税都由地税局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他非居民企業的企業所得税由國家税務局管理。

【解釋5】企業新設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税的徵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税徵管部門相一致。

【例題·單選題】根據國家調整所得税徵管範圍的有關規定,下列對2009年1月1日以後新設企業的税收徵管範圍調整事項的表述中,錯誤的是( )。

A.應繳納增值税的企業,所得税由國家税務局徵收管理

B.新設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税的徵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税徵管部門相一致

C.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税由國家税務局徵收管理

D.應繳納營業税的企業,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務局徵收管理

【答案】D

【解析】選項D:在國税局繳納營業税的企業(而不是所有繳納營業税的企業),企業所得税由國税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