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試《綜合案例分析》真題預測

  【案例】:

2015年司法考試《綜合案例分析》真題預測

信用卡在現代社會的運用越來越廣泛。設甲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為發出信用卡的銀行,丙為接受銀行信用卡消費的百貨公司。甲可以憑信用卡到丙處持卡消費,但應於下個月的15日前將其消費的款項支付給乙;丙應當接受甲的持卡消費,並於每月的20日請求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丙不得請求甲支付其消費的款項。

2012年3月,甲消費了5萬元,無力向乙還款。甲與乙達成協議,約定3個月內還款,甲將其1間鋪面房抵押給乙,並作了抵押登記。應乙的要求,甲為抵押的鋪面房向丁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並將其對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了己。

2012年4月,甲與張某簽訂借款意向書,約定甲以鋪面房再作抵押向張某借款5萬元,用於向乙還款。後因甲未辦理抵押登記,張某拒絕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與鄰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燒燬了甲的鋪面房。在保險公司理賠期間,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了保險賠償請求權。

  問題:

1.2012年3月之前,甲與乙之間存在什麼法律關係?乙與丙之間存在什麼法律關係?甲與丙之間存在什麼法律關係?

2.丙有權請求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但不得請求甲支付其消費的款項,其法律含義是什麼?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費的款項為理由,拒絕向丙付款?為什麼?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費的款項,乙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丙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4.如丙拒絕接受甲持卡消費,應由誰主張權利?可以主張什麼權利?為什麼?

5.張某拒絕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構成違約?為什麼?

6.甲的抵押鋪面房被燒燬之後,屆期無力還款,乙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7.甲將保險賠償請求權轉讓給己,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該保險賠償請求權,對乙的抵押權有什麼影響?為什麼?

  參考答案:

1.甲持卡在丙處消費,由乙向丙付款,這是一種無名合同關係,參照委託合同的規定處理。甲應依其消費金額向乙還款,甲乙之間還形成借款合同法律關係(或形成還款關係)。

丙負有接受符合條件的持卡人的消費,即丙受乙的委託向第三人(消費者)為給付,有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義務,這是一種類似於委託的關係(或無名合同關係)。乙在丙完成對第三人的給付之後,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權利。

甲與丙之間構成買賣合同關係。

2.甲在丙處的消費的付款義務,由乙承擔。這是就將來可確定的債務,甲與乙訂立債務承擔協議。而且是經債權人同意的免責的債務承擔,即免責的由乙承擔,丙不得向甲主張權利。

乙不可以甲不付款為理由拒絕向丙付款。因為甲與乙、乙與丙之間的債的關係是獨立的,而且債務承擔具有無因性。

3.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費的`款項,乙可依甲乙之間的還款關係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費的款項及利息(違約責任)。

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費的款項,丙可依乙丙之間的還款關係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費的款項及利息(違約責任)。

4.應當由乙主張權利。乙可以依據其與丙之間的委託關係對丙主張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因為在乙與丙之間的丙負有接受符合條件的持卡人的消費,即丙受乙的委託向第三人(消費者)為給付,有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義務。在這一合同關係中,甲不是其當事人。

5.張某不構成違約。因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張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6.乙可以就甲對丁的保險賠償金和甲對戊的損害賠償金主張優先受償權。(或乙可以行使甲對丁的保險賠償請求權、甲對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乙可以對戊行使基於抵押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7.沒有影響。因為在甲的鋪面房設定抵押後,甲將保險賠償請求權轉讓給己,基於抵押權的物權效力(或追及效力,或優先效力),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該保險賠償請求權,基於抵押權的優先性,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資設立鑫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榮公司),從事保温隔熱高新建材的研發與生產。該公司註冊資本2000萬元,各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為44%、32%、13%、6%、5%.其中,丙將其對大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持股權折價成260萬元作為出資方式,經驗資後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甲任鑫榮公司董事長與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總經理。

鑫榮公司成立後業績不佳,股東之間的分歧日益加劇。當年12月18日,該公司召開股東會,在乙的策動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對外簽約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如超出100萬元,甲須事先取得股東會同意。甲拒絕在決議上簽字。此後公司再也沒有召開股東會。

2010年12月,甲認為產品研發要想取得實質進展,必須引進隆泰公司的一項新技術。甲未與其他股東商量,即以鑫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隆泰公司簽訂了金額為200萬元的技術轉讓合同。

2011年5月,乙為資助其女赴美留學,向朋友張三借款50萬元,以其對鑫榮公司的股權作為擔保,並辦理了股權質權登記手續。

2011年9月,大都房地產公司資金鍊斷裂,難以繼續支撐,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經審查,該公司尚有資產3000萬元,但負債已高達3億元,各股東包括丙的股權價值幾乎為零。

2012年1月,鑑於鑫榮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及大股東與管理層間的矛盾,小股東丁與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損失。

  問題:

1.2009年12月18日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如何?為什麼?

2.甲以鑫榮公司名義與隆泰公司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效力如何?為什麼?

3.乙為張三設定的股權質押效力如何?為什麼?

4.大都房地產公司陷入破產,丙是否仍然對鑫榮公司享有股權?為什麼?

5.丁與戊可以通過何種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參考答案:

1.該股東會決議有效。股東會有權就董事長的職權行使作出限制,且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已在決議上簽字。

2.合同有效。儘管公司對董事長的職權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據合同法第50條規定,亦即越權行為有效規則,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3.股權質押有效,張三享有質權。因為已經按照規定辦理了股權質押登記。

4.丙仍然享有股權。因為丙已經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且丙以其對大都房地產公司的股權出資時,大都房地產公司並未陷入破產,也不存在虛假出資。

5.丁、戊可以通過向其他股東或第三人轉讓股權的途徑退出公司,或聯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解散公司的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