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社會工作中的價值中立

導語:社會工作人員,相當於政府的僱員。目前,這一新興專業作為一門職業受到社會的“冷淡”,每年能被民政部錄取成為專業社工的本專業學生不過百分之一二,甚至有的學校該專業的畢業生專業對口率為零。社會工作專業就業率低和公務員考試的火暴從另外一個側面證明,要實現“大市場、小政府”,我們還有很遠的路要走。

淺談社會工作中的價值中立

關於價值中立的問題許多學者有不同的看法,筆者認為:價值中立是作為價值判斷的主體在某一時段或某一環境中對於外界事物的看法保持中立和客觀的態度,不把自己的情感、道德或先入為主的價值判斷強加在他人或外部系統之上,不將自己的價值觀和評價通過直白的或者隱晦的方式傳達給對方。基於社會工作的宗旨和根本意義,價值中立這一倫理原則在社會工作中顯得尤為重要。

  一、價值中立與完全價值中立

社會工作者在工作中不可避免遇到各種各樣的倫理問題,其中價值觀的衝突在所難免。在真刀實槍的工作中社會工作者能做到完全價值中立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首先,價值中立本身就是一個價值觀,它是社會工作者在工作中秉持的對案主或事件的一種態度,這一價值觀與價值中立本身構成了悖論,在價值觀的世界裏沒有完全的價值中立。其次,價值中立對於作為價值判斷的主體工作者來説是無法做到純粹的。作為社會人,工作者可以在某些時刻做到價值中立,但並不能完全保證不受個人情感和道德等因素的影響,工作者自身的價值和工作者的專業價值在工作中時常會出現在工作者腦中,並轉化成有意識或者無意識的話語(包括語言和非語言),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工作者與案主的互動。

  二、價值中立在社會工作的微觀和宏觀層面的體現

價值中立是不是意味着社會工作者在微觀層面上不干涉案主的價值觀,在宏觀層面上不盡社會道德的義務呢?答案不會那麼簡單。微觀層面,價值中立要求社會工作者在專業關係中不通過直白的或者隱晦的方法直接或間接使自己的`價值觀強加在案主身上,不干涉案主的自決權力。要充分做到這一點就要社工充分了解案主的需求、案主所處的環境和社會網絡,從案主的角度幫助案主賦權,使案主充分認識自己的現狀,挖掘自己的潛能,根據案主自己的價值觀來做決定。這裏所謂的不干涉案主的價值觀就是不干涉案主的自決權力、充分給予案主價值選擇的空間、在案主的價值觀與社工的價值觀相沖突時維護案主利益最大化。宏觀層面,價值觀與社會道德相聯繫,社會工作者在工作中時常會面對案主的個人價值觀與社會道德相違背的問題。此處討論的是社會道德而非社會價值觀。社會道德與社會價值觀是不同的概念,社會價值觀更多的是主流社會中的掌握權威或權力的大部分人所秉持的價值觀,而社會道德是經歷過歲月積累朝代更替而沉澱下來的普世價值觀。雖然有時社會道德與社會價值觀的界限並沒有那麼明顯,但筆者認為社會工作者在工作中負有維護社會道德的義務。不能因為在工作中過分強調案主的個人價值觀而忽略社會道德,過分的強調個人的價值觀而忽視社會道德會使案主作為社會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對立統一關係產生偏差甚至偏廢其一。社會工作者常常在工作中遇到這個兩難的倫理問題:工作中是否只關注和遷就案主的“個人價值觀”,而不管這個“個人價值觀”是否與當時當地的文化和社會背景相適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案主的個人價值觀與社會價值觀存在衝突,可以想象當結案後案主回到他所處的社會環境中是會更好的生活,還是依然活在自己的世界。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工作者就要注意在工作中把握尺度,協助案主在不侵犯他人的同時保持自己原有的價值觀,又能夠與社會道德和規範相協調。

  三、價值中立與自我袒露

價值中立的工作態度與具體實務操作中的自我袒露也有衝突。如果社會工作者在實務操作中與案主交流時使用到自我袒露的技巧,在袒露的時候不可能不夾雜自己的情感體驗和道德判斷。這些情感體驗和道德判斷在袒露時可能無意間將工作者的價值觀以隱晦的方式傳達給案主,或者説案主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動的接受了社會工作非主動地價值輸出。社會工作者在實務工作中不能因此畏首畏尾,不敢自我袒露,相反,筆者認為工作者更應該自我袒露,在袒露的時候要注意語言與非語言的表達方式,注意提醒自己在工作中保持清醒的頭腦,尊重案主的價值判斷。工作者在向案主自我袒露時可以與案主探討自己的價值觀與對方的價值觀,並且告訴案主擁有不同的價值觀是每個人的權利。只要案主與社會工作者在價值觀方面不存在嚴重的不可調和的衝突,工作者與案主的專業關於都可以維持,並能夠發展的更好。因此自我袒露與價值中立並不完全衝突,雖然有些時候是不可避免的,但卻是可以調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