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風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學習中,難免會面對無法預料的突發事件,為了可以第一時間作出應急響應,可能需要提前進行應急預案編制工作。我們該怎麼去寫應急預案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金融風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金融風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一章總則

1.1 編制目的

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堅決打好防範化解包括金融風險在內的重大風險攻堅戰、推動我國金融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指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把主動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擺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強金融風險防控工作,明確各部門處置金融突發事件的職責和分工,建立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體系,健全快速反應機制,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最大限度減少金融突發事件對經濟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失,切實維護我市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暫行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古交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檔案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原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至高無上的位置,在突發事件應對中以穩定金融市場秩序和保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為首要出發點;

(2)堅持預防為主原則,加強預警監測,保持應急演練,更新風險知識,強化風險預警能力,力求實現對風險苗頭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將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堅持依法應對、快速處置的原則,貫徹落實國家、省及本市金融監管、應急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健全金融機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配套制度,結合各部門、各金融機構特點和實際對突發事件進行高效處置;

(4)堅持保密原則,進行處置時嚴格遵守保密法規及有關規定,除按正規途徑進行資訊報告和公開披露外,不得洩露事件相關機密資訊;

(5)堅持“統一指揮、各方聯動”的原則,各部門、各金融機構應按照許可權和職責各司其職,服從統一指揮,積極參與,充分、高效地利用本市現有資源、資訊,進一步降低應急成本。

(6)堅持整體規劃、明確職責原則,以本預案為本市金融業防範與處置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總綱。以市金融工作領導組的規定為指導,充分考慮應急處置預案的可行性和前瞻性,建立相應的預警系統和子方案,逐步制定各項工作內容,明確各項工作分工及其責任主體。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的金融突發事件,指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全部金融機構及類金融機構,具體如金融媒介(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等)、類金融企業(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難以預期甚至無法預期的、突然發生的、對本市金融穩定產生嚴重影響的、需迅速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主要適用於以下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因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

(2)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如被盜、搶、衝擊、襲擊等)等引發的危及金融安全與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3)因金融機構高階管理人員集體辭職、失蹤、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由大規模非法集資、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法開辦金融業務以及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等引發的危害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4)因國際上發生重大事件,周邊地區爆發衝突、戰爭等,國內外經濟金融政策法律法規變更,金融業重大人事變更導致的危害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5)因失實報道使得金融業、金融機構或組織聲譽受損等引發的其他嚴重危害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6)其他可能影響金融穩定、危害金融安全的突發事件。由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的其他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古交市大規模其他事件應急預案》執行。

第二章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成立古交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組(以下簡稱市領導組),具體負責全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古交市發改局局長、人行古交支行、古交銀保監組負責人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市領導組部分成員單位、各鄉鎮(街道)的相關負責人組成。成員單位構成可視具體情況作適當調整。

領導組主要職責是:

(1)根據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的建議,依據本預案決定啟動和終止響應程式;

(2)研究部署全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3)確定本預案成員單位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具體職責分工,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協助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單位恢復正常經營秩序,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因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社會不穩定事件;

(4)分析研究本市金融安全事件的有關資訊情況,制定應急措施;

(5)承辦市應急處置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2.2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市領導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領導組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局,具體負責市領導組的日常工作。市發改局局長和人行古交支行、古交銀保監組負責人共同擔任辦公室主任。

市領導組辦公室主要職責為:

(1)組織落實市應急處置部門和市領導組的決定,協調和調動領導組各成員單位應對金融突發事件,組織研判會商,建立應急聯動機制,保證資訊暢通,做到資訊共享;

(2)負責收集分析工作資訊,及時上報重要資訊;

(3)負責組織開展本市金融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控制、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市金融突發事件新聞釋出工作;

(5)組織修訂與市領導組職能相關的應急預案,指導相關單位制定、修訂與金融突發事件相關的專項應急預案;

(6)負責組織本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7)負責本市金融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8)負責本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9)負責專家諮詢組的聯絡工作;

(10)完成市領導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主要成員單位職責

(1)市發改局:落實市領導組的工作部署,承擔市領導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處理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組織評估各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同時負責小貸、融擔、典當行等地方類金融機構及業務活動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協助分析金融突發事件對本市經濟社會形勢和巨集觀經濟安全執行產生的影響,並對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提出巨集觀政策建議。

(2)人行古交支行:落實市領導組工作部署,協助市發改局承擔領導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對轄區內金融系統風險的監測分析;及時啟動本系統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參與評估各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3)古交銀保監組:落實市領導組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金融辦共同承擔領導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及時啟動本系統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指導轄區內銀行保險等機構做好金融突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工作;參與評估各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4)市委宣傳部:指導金融突發事件牽頭處置部門開展輿論引導和應對工作,協助組織新聞釋出會並協調新聞媒體開展新聞報道。

(5)市委政法委:指導協調由金融突發事件引起的重大及以上其他事件處置工作;指導督促有關部門落實金融領域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6)市信訪局:指導全市涉及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的群眾信訪工作;通過“12345”非緊急救助服務熱線,收集通報金融突發事件資訊;參與評估各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指導督促有關部門開展金融領域社會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督促協調各部門落實信訪工作責任。

(7)市委網信辦:適時啟動網路輿情應急聯動工作機制,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蒐集網上資訊,協助相關職能部門研判網上輿情。配合開展金融業及關聯大資料平臺建設。依法處置金融突發事件相關有害資訊,合理引導金融突發事件網上輿論,協調上級網信部門處置相關資訊;根據網路資訊傳播規律,參與評估各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風險程度,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8)市工信局: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實施應急通訊保障,承擔跨部門、地區和重要時期資訊應急協調工作。

(9)市公安局:及時發現並蒐集線索,對金融突發事件中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及時依法立案偵查;對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員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依法查詢、凍結、扣押涉案資產,最大限度挽回損失;組織警力維護社會秩序,控制事態發展;參與評估各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

(10)市財政局:將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及時劃撥資金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當需要上級財政出資救助時,按照市政府要求,報請上級有關財政部門按相關程式辦理;參與評估各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配合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做好因市屬國有企業經營活動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11)市司法局: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對金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法律意見。

(12)市外聯辦:配合做好金融突發事件中的涉外協調工作。

(13)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市領導組部署,根據事件等級及時啟動市總體應急預案,協助做好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導金融機構開展應急演練工作。

(14)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負責市場主體的登記工作,在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配合和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15)市教科局:做好學校、培訓機構等領域非法集資防範工作;配合做好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16)市自然資源局:做好土地、礦產、森林等領域非法集資防範工作;配合做好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17)市民政局:做好養老、康養等領域非法集資防範工作;配合做好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18)市農業農村局:做好農業、農村等領域非法集資防範工作;配合做好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19)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市領導組的工作部署,充分發揮應急處置工作的聯動作用,處理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配合做好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參與評估各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

第三章監測和預警機制

3.1 風險監測

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業(領域)執行情況進行監測,建立健全金融突發事件監測及報告制度。做好預警平臺資訊、行業部門資訊、網路報送資訊、群眾舉報資訊、金融機構資金監測資訊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完善線索資訊發現、收集、處理、反饋、移交等制度流程,形成工作閉環。對異常資料,違法、違規行為等資訊,組織分析研判,對可能造成重大、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資訊,通報市領導組辦公室。

結合本市監管實際,綜合巨集觀、中觀、微觀考量,重點監測本市行政區域內金融機構及其開展的業務活動和發行的金融產品,以及金融市場和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等發生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隱患。

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宣傳、網信等部門及時收集媒體對本市金融突發事件和有關敏感問題的報道,密切跟蹤輿情動態,及時向市領導組辦公室報告。

對於涉密的重要資訊,各單位應遵守相關的規定,做好資訊保密工作。

3.2 風險評估

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負責監測本行業(領域)各類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程度、應對難度、應對迫切度等,並對可能引發重大、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編制金融風險評估報告,通報市領導組辦公室。

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定期評估本系統內的金融風險狀況,研判金融風險形勢,形成本市金融風險研判報告,並加強與其他部門之間的資訊溝通。

3.3 風險防範

由於金融行業的特殊性,金融風險的擴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處置不當極有可能危及巨集觀金融穩定。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對本領域發生的一般金融風險,制定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方案。如需要市相關部門或機構予以配合,報市領導組辦公室統一協調,並根據金融風險級別,必要時釋出金融預警資訊。

3.4 預警響應

根據即將發生金融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相關部門依據應急預案迅速做出響應,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指定專人為資訊聯絡員,專職開展資訊相關工作,相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及時收集、報告有關資訊,加強對金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2)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對金融突發事件資訊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金融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事件級別;

(3)準備應急所需裝置、工具,並確保其處於執行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金融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5)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金融突發事件危害的交易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交易場所的活動;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第四章金融突發事件等級界定

4.1 界定原則

按照金融突發事件的性質、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等情況,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當金融突發事件等級指標有交叉、難以判斷級別時,按較高一級突發事件處理,防止風險的擴散;當金融突發事件的等級隨著時間的推移有所上升時,應按升級後的級別程式處理。

4.1.1 金融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1)具有全國性影響的突發事件;

(2)在各金融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突發事件;

(3)國內外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國內巨集觀金融穩定的突發事件;

(4)其他需要按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的金融突發事件。

4.1.2 金融重大突發事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突發事件:

(1)對多個地區(省、市)或多個金融行業產生影響,但未造成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本市不能獨立應對,需要進行跨省(區、市)或跨監管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的突發事件。

4.1.3 金融較大突發事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突發事件:

(1)本市多個金融行業或某一金融機構整體出現的,本市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地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2)其他需要按較大突發事件應對的突發事件。

4.1.4 金融一般突發事件

(3)本市某一金融機構區域性出現,並可能在該機構內部或小範圍跨系統擴大的金融突發事件;

(4)其他需要按一般突發事件應對的突發事件。

各金融行業、領域內突發事件的分級,根據實際情況,由各子預案進行詳細定義和描述。

第五章應急處置

5.1 資訊報送

資訊報送應貫穿於金融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善後等應對活動的全過程。

5.1.1 資訊報告的基本原則

及時性原則:最先獲悉突發事件發生資訊的部門或機構,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報告;

準確性原則:報告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管臆斷;

規範性原則:報告內容應規範。

5.1.2 資訊報告的主要內容

(1)事件所涉及機構的名稱、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件等級,事件發生原因、性質、可能涉及的人數、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情況;

(3)事態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經採取和下步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4)其他與本事件有關的內容。

5.1.3 資訊報告的一般程式和要求

(1)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及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迅速向市領導組辦公室上報,市領導組辦公室應不晚於接報後10分鐘口頭報告市領導組及市應急部門,詳細資訊最遲不得晚於事件發生後2小時報送。市領導組負責統一指揮協調時,還應及時上報太原市總值班室。

(2)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及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迅速向市領導組辦公室上報,市領導組辦公室應不晚於接報後10分鐘口頭報告市領導組及市應急部門,詳細資訊最遲不得晚於事件發生後2小時報送。市領導組負責統一指揮協調時,還應及時上報太原市總值班室。

(3)較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實際影響範圍和程度,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組織事發單位進行研判,有重大演變趨勢的金融突發事件,向市領導組辦公室和市應急部門報告。市領導組負責統一指揮協調時,還應及時上報太原市總值班室。

(4)一般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實際影響範圍和程度,相關部門對事件及時研判,有升級演變趨勢的`金融突發事件,向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及市領導組辦公室報告。

(5)對於事件本身比較重要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資訊,市領導組辦公室要不晚於接報後10分鐘口頭報告市領導組及市應急部門。

對於涉及到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的事件,應同時通報市政府外聯辦和市新聞中心。

(6)對於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金融突發事件,事發單位應配合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迅速核實,同時根據事件可能達到或演化的級別和影響程度,參照上述規定上報,並做好資訊續報工作。

(7)若發生特重大火災、交通事故、爆炸搶劫等突發事件須同時撥打“110”、“119”、“120”等報警及聯絡救援。

5.2 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單位應迅速採取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

突發事件單位應迅速根據本預案規定向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急處置部門及市領導組辦公室報告。

突發事件單位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其他事件,應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等工作。

5.3 分級響應

根據金融突發事件的嚴重性,設立對應I級、II級、III級、IV級響應程式,依次對應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突發事件、較大突發事件及一般突發事件。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及突發事件事發單位根據金融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向市領導組提出啟動本預案相應響應級別的建議和需要協調解決的具體事項,為市領導組進入相應決策處置程式提供依據。

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主體為相應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不同級別突發事件由不同級別組織機構負責協調、支援。隨著金融突發事件的演化及處置工作的進展,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對金融突發事件響應級別及時提出調整建議。

5.3.1 I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市領導組組織各成員單位配合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迅速開展先期處置,待上級有關部門成立處置指揮機構後,應當在其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協調本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處置。

5.3.2 II級響應

發生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市領導組辦公室迅速組織成員單位進行分析研判,對金融突發事件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相關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迅速成立處置指揮機構,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由市領導組辦公室協調有關成員單位配合處置工作。

5.3.3 III級響應

發生較大金融突發事件,事發金融機構所屬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迅速組織分析研判,對金融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提出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建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市領導組辦公室向各有關單位發出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指令,配合做好處置保障。

5.3.4 IV級響應

發生一般金融突發事件,相關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指導相關金融機構提出金融突發事件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及時將情況上報市領導組辦公室備案。

5.4 指揮協調

市領導組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市領導組各成員單位的職責,成立綜合協調、專業處置、資訊宣傳、治安維護、應急保障、專家諮詢等工作組,迅速開展應對工作。

(1)綜合協調組:由市發改局牽頭,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參加。主要負責協調事件處置工作;負責向各工作組傳達市領導組命令;負責聯絡和督促各組工作;負責組織召開會議,協調各工作組共同會商研究金融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性質、成因,提出處置方案,報市領導組組長批准後實施。

(2)專業處置組:由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牽頭,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參加。主要負責開展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監測,制定相應的監測方案,分析並提供監測資料,為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制定具體處置方案,開展相關處置工作。

(3)資訊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和市領導組辦公室牽頭,市新聞中心、市委網信辦、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參加,主要負責迅速收集、整理網路輿情資訊,及時核實並報告反映的問題,及時釋出正確資訊;做好輿論引導,把握報道工作導向,指導協調新聞宣傳單位做好事件的新聞報道工作。

(4)治安維護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屬地鄉鎮(街辦)參加。主要負責維護正常秩序,在金融突發事件處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防止出現其他事件,保證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5)應急保障組:由市應急局牽頭,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參加。主要負責及時劃撥資金,確保通訊暢通,以及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法律意見。

(6)專家諮詢組:由市領導組辦公室牽頭,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與專業機構參加。主要負責組織專家提出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建議。

5.5 處置措施

(1)各部門應當按照本預案要求在職責範圍內指導處置工作,及時阻隔風險源,防止風險線上線下進一步擴散。

(2)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應根據本預案迅速啟動其內部有關應急處置的預案,及時進行自救處理,阻隔風險傳播。市領導組辦公室在接到報告後,應迅速到達突發事件現場,指導事發機構開展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協調資源配合。

(3)對易引發社會恐慌的金融突發事件,及時採取必要的穩控措施,防止事件進一步擴大。

(4)當金融突發事件引發其他事件時,市領導組辦公室根據事件發展情況,適時報請市大規模其他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啟動本市大規模其他事件應急預案相應處置程式,並在市大規模其他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5)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對發現的涉嫌犯罪的事實,市公安局應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嚴防犯罪嫌疑人潛逃,有關部門應予積極配合;需要派警力維持現場秩序的,市公安局指揮、協調事發地公安機關執行。

5.6 資訊釋出和新聞宣傳

金融突發事件的資訊釋出和新聞宣傳工作,由市委宣傳部會同市領導組辦公室進行管理與協調,由市委宣傳部牽頭負責金融突發事件的新聞釋出組織、採訪管理,及時、準確、客觀、全面釋出金融突發事件資訊,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市發改局應及時向市委宣傳部通報相關情況。

可能產生國際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由市委宣傳部、市新聞中心、市政府外聯辦和市領導組辦公室共同組織對外新聞披露工作。

5.7 應急結束

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得到控制,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Ⅳ級響應的金融突發事件由啟動應急響應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宣佈應急結束。III級以上響應的金融突發事件由市領導組辦公室提出建議,並報市領導批准後,市領導組辦公室宣佈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後,市領導組辦公室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件處置的各相關單位。

第六章後期處置

6.1 資訊披露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儘快組織恢復正常辦公營業秩序,協調新聞單位做好正面宣傳報道工作,把握正確的輿論宣傳導向,最大程度地降低突發事件所帶來的不良影響。

6.2 事後調查

突發事件處置流程完畢後,參與該風險事件處置的相關單位和部門應及時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設立突發事件調查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及時開展突發事件調查,分析事件原因,認定事件責任,評估對行業、事發機構經營以及周邊社會的遠期影響,在處置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評估報告市領導組辦公室,經市領導組審定後上報太原市委、市政府。

6.3 責任追究及處罰

突發事件發生後,所屬行業紀檢、監察和相關部門應按照許可權和職責各司其職,服從統一指揮,積極參與事件處置。應對突發事件的原因及全過程進行徹底調查,並追究造成事件責任人,延誤處置或處置不力的責任人等相關人員責任,根據對有關人員的責任調查結果,按照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行政處分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措施。

6.4 表彰與獎勵

按相關規定對參與應急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貢獻巨大的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6.5 完善預案

市領導組辦公室基於金融突發事件事後調查報告,對突發事件的處置進行評估,針對處置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要求事發機構進行整改,對事發行業的監管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修改或完善相關預案。

第七章應急保障

7.1 通訊保障

市領導組辦公室各級人員以及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員應確保24小時通訊暢通(手機、固定電話或其他報備聯絡方式)。同時,市領導組辦公室應保持與太原市金融辦及市金融領域各分支機構的通訊聯絡。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市領導組辦公室應集中掌握相關聯絡電話,確保資訊暢通。

7.2 技術保障

(1)市委網信辦及有關部門和各金融機構應分別確保部門及本系統的計算機裝置及網路系統有足夠的軟硬體技術保證,有關資訊有計算機備份;

(2)做好事故災難備份中心的維護和管理,核心賬戶資料應實現異地備份;

(3)對要害崗位的人員,至少有兩名人員備用、替換,確保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因人員的缺崗而影響整個系統的正常執行。

7.3 資源保障

市領導組辦公室負責領導協調突發事件中各項資源,為應對突發事件的辦事機構和相關單位的日常運作提供全面保障,包括通訊暢通、文電傳遞、計算機裝置的正常運轉、核心資料的異地備份、網路保證和專家隊伍的支撐等。

7.4 安全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確保應急處置工作場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確保有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保密安全。

7.5 人力資源保障

市領導組辦公室應加強應急處置人員的隊伍建設,保證必要的人員需要,同時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培訓、演練,提高全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水平。

7.6 應急演練

各金融行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部門承擔本行業及行業下轄金融機構的應急演練工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綜合應急演練或單項應急演練。

通過應急演練,發現和解決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和決策、協調、處置的程式,評價應急準備狀態,培訓和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並改進完善。

第八章附則

8.1 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說明

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指對本市金融業、準金融業及類金融業具有審批、監督、管理職責的職能部門。

金融媒介: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金融市場:指資金融通市場,是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求者雙方通過金融工具進行交易而融通資金的市場,具體包括貨幣市場、資本市場、金融衍生品市場、外匯市場、保險市場、黃金及其他投資品市場等。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指金融執行的硬體設施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支付體系、法律環境、公司治理、會計準則、信用環境以及由金融監管、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投資者保護制度組成的金融安全網等。

市場風險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指因利率風險、匯率風險、股票價格風險、商品價格風險等引發的金融市場動盪,金融秩序紊亂。

信用風險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指因合同違約等引發的金融糾紛、金融消費者利益受損等。

操作風險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指由於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操作過程、人員、系統、外部事件等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

流動性風險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指有清償能力,但無法及時獲得充足資金或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以應對資產增長或支付到期債務等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

轄內:指職責管轄範圍之內。

8.2 預案管理

8.2.1 預案制定和解釋

本預案由古交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市發改局負責解釋。

8.2.2 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或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等情況,由市領導組辦公室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8.2.3 預案備案

市領導組成員單位應根據總體應急預案、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制定本部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市領導組辦公室備案。

金融行業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標準要求制定本單位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按照隸屬關係報上級主管(監管)部門備案。

8.2.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