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搜尋整理的臨床執業醫師高頻考點:法律法規,歡迎大家閱讀。
1.醫師職責: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
2.中專1年→助理5年→執醫,大專1年→助理2年→執醫,本科1年→執醫。
3.醫師執業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30日內准予註冊。30日內變更註冊。
刑法完畢或決定吊照起不滿2年不予註冊。
中止執業滿2年登出註冊。
重新註冊:3~6個月的培訓,並考核合格。
15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
申請個體行醫須執業滿五年。
4.對急危患者應當立即搶救,及時轉診。
5.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機構或組織對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暫停執業3~6個月,再不合格登出註冊。
6.違反規定一般暫停執業6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吊照,犯罪刑事。
7.非法行醫:取締,沒收,罰款,吊照,造成損害賠償,犯罪刑事。
8.阻礙醫師執業: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犯罪刑事。
9.醫療機構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收費標準懸掛明顯處。必須按照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加強醫德教育。佩戴載有姓名、職務或職稱的胸牌。
10.無法取得患者或家屬意見,須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
11.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非法行醫不屬於。
12.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傷程度分為四級:一級:死亡、重度殘疾;二級:中度殘疾、嚴重功能障礙;三級:輕度殘疾、一般功能障礙;四級:明顯人身損害。
13.搶救病歷可在搶救結束後6h內補記。
14.病歷影印:客觀可影印,主觀不復印。
15.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發現醫療事故向科室負責人報告,醫療機構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在12h內)。
16.屍檢:48h內,最多7日。屍體火化後:讓院方拿出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無過錯。
17.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15日內再次申請鑑定。
18.鑑定的迴避原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近親屬;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19.緊急搶救和特殊體質不屬於醫療事故。
20.殘疾生活補助費:最長賠償30年,60週歲以上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不超過5年。
21.婚前保健:衛生指導,衛生諮詢,醫學檢查。
22.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傳染病(艾滋、淋病、梅毒、麻風),精神病。
23.孕產期保健:母嬰,孕婦、產婦,胎兒,新生兒。
24.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按規定終止妊娠或結紮手術免費服務。
25.技術鑑定: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
26.醫療保健機構須經許可,保健工作人員須經考核。
27.法律責任:有證:行政處分,嚴重吊照;無證:刑事責任。
28.傳染病防治原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群眾。
29.甲類:鼠疫,霍亂。
乙類:非典,艾滋,病毒性肝炎,禽流感,肺結核,甲流等。
丙類:手足口病等。
乙類甲制:非典,禽流感,甲流,肺炭疽。
30.預防接種制度:免費,相互配合。
31.菌種、毒種:分類管理。
32.施工環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調查。
33.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
34.甲類+乙類甲制→2h。其他→24h。
35.病人、病原攜帶者→隔離治療。疑似病人→單獨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擅自脫離→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治療。
36.被傳染的場所、物品、廢物: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37.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
38.醫療機構為查詢傳染病病因,按照國務院規定進行屍檢,僅需告知死者家屬。
39.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影印件一併轉診。
40.艾滋病防治原則:行為干預,關懷救助。免費提供諮詢和初篩檢測。
4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其他影響公共健康的事件。
42.省級向國務院1h報告,普通2h報告。
43.不配合調查:降級或撤職。
44.醫療機構製劑: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須具備依法經過資格認證的.藥學技術人員,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45.藥品不良反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5日內鑑定,15日內行政決定。
46.收受回扣: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罰款,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照;醫師:衛生行政部門或本單位處分。
47.醫療機構非法生產、經營藥品:沒收,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48.麻醉精神藥品:醫療機構取得印鑑卡,醫師通過培訓考核,只能在本醫療機構使用、開具。
49.處方:執業醫師開具,執業助理醫師開具須執業醫師簽名。
50.處方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日。處方量一般不超過7日用量,急診不超過3日用量。
51.普通、急診、兒科處方儲存1年,醫療用****、第二類精神儲存2年,麻醉、第一類精神儲存3年。
52.無償獻血制度。18週歲至55週歲自願獻血。合理、科學的用血原則。提倡自身儲血。
53.血站採血:提供安全、衛生、便利,免費進行必要健康檢查。
54.每次一般200ml,最多不超過400ml,兩次間隔不少於6個月(2次/年)。
55.血站違規:責令改正,依法賠償,行政處分,犯罪刑事。
56.包裝、儲存、運輸:責令改正,警告,1萬元以下罰款。
出售:取締,沒收,10萬元以下罰款。
57.設立血站向公民採集血液,必須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58.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主體:醫療機構。藥品器械血液: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或醫療機構。
59.人體器官移植: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60.捐獻:自願無償。滿18週歲以上方可活體捐獻。
61.違反規定買賣器官:交易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撤銷科目登記,3年內不得再申請。
62.從事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不得參與死亡判定,否則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嚴重吊照。
63.放射診療工作按診療風險和技術難易程度分為:放射治療,核醫學,介入放射學,X射線影像診斷。
64.裝置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檢測,每年至少一次。
65.治療現場至少2名工作人員。工作人員配戴個人劑量計。
66.醫療照射時遵守醫療照射正當化和放射防護最優化原則。
67.不得將核素現象檢查、X射線胸部檢查列入嬰幼兒和少年兒童體檢常規。
對受孕後8至15周的育齡婦女不得進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檢查。
68.抗菌藥物臨床應用遵循安全、有效、經濟原則。
69.非限制使用級→初級職務醫師→輕度感染首選
限制使用級→中級以上職務醫師→嚴重感染首選
特殊使用級→高階職務醫師→不在門診使用
70.越級使用24h內補辦手續。
71.清退或更換的抗菌藥物品種12個月內不得重新進入供應目錄。
72.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30%→通報本機構醫務人員;超過40%→慎重經驗用藥;超過50%→參照藥敏試驗;超過75%→暫停臨床應用。
73.超常處方3次以上限制處方權。取消處方權後6個月內不得恢復。
74.法律責任: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警告或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嚴重吊照。
75.加強臨床用血管理的目的:推進臨床科學合理用血,保護血液資源,保障臨床用血安全和醫療質量。
76.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設立輸血科。
77.血液核查內容:包裝是否完整,物理外觀是否正常,是否在有效期內。
78.<800ml→上級醫師核准。
800~1600ml→科主任核准簽發。
≥1600ml→報醫務部門。
79.醫療機構可臨時採集血液,10日內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80.簽署臨床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
81.精神衛生工作:預防為主的方針,預防、治療、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82.精神障礙診斷治療原則: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人格尊嚴。診斷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
83.再次診斷:收到診斷3日內,可自主委託依法取得執業資質的鑑定機構。
84.病歷資料儲存期限不少於30年。
85.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卡介苗,乙肝疫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腦疫苗,乙腦疫苗,麻腮風疫苗。
86.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