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尋求真理的長河中,唯有學習,不斷地學習,勤奮地學習,有創造性地學習,才能越重山跨峻嶺。以下是yjbys網小編整理的關於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社會保險費的徵繳,供大家參考。
社會保險費的徵繳
(一)社會保險登記
1.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個人的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
1.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2.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三)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權利義務
1.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3.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1)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2)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4)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四)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運營
1.分別建賬、分賬覈算
(1)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覈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2.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3.預算
(1)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2)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4.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1)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2)不得用於違規用途
①不得違規投資運營;
②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
③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
④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5.社會保障基金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
【知識點練習·多選題】下列關於社會保險費用繳納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
B、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C、無僱工的個人工商戶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D、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參考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