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經濟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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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經濟仲裁

  經濟仲裁

  (一)仲裁的適用範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下列糾紛不能通過仲裁程序解決

(1)關於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並非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屬於縱向關係糾紛);

(3)勞動爭議的仲裁(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4)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適用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程序)。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1)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

(3)仲裁委員會之間相互獨立,沒有隸屬關係;

(4)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在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於2/3。

4.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協議(條款)

1.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4.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異議

(1)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先自由選擇,重複選擇則法院獨裁)

(2)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四)仲裁程序

1.仲裁庭的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2.仲裁庭的組成

(1)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仲裁員的迴避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5.不公開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

6.仲裁和解

7.仲裁調解

8.裁決的作出

9.強制執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