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仲裁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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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仲裁的特徵

  仲裁的特徵及適用範圍

(一)仲裁的特徵

1.以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爲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對糾紛案件沒有強制管轄權。

3.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範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1.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於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2.下列仲裁不適用於《仲裁法》,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仲裁機構不依附於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