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仲裁的基本原則

導讀:自己不會的題目,去看了別人的一會兒就會忘記,但如果是自己思考出來的,就會記得很牢。以下是yjbys網小編整理的關於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仲裁的基本原則,供大家備考。

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仲裁的基本原則

【考點8】仲裁的基本原則(P17)

1.自願原則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獨立仲裁原則

仲裁機構不依附於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點9】仲裁協議(P17)

1.書面形式

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應當具備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3.仲裁協議的無效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4.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5.對仲裁協議的效力存在異議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6.有效的仲裁協議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爲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考點10】仲裁程序(P18)

1.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

2.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

3.仲裁員的迴避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5.不公開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

【考點11】仲裁裁決(P19)

1.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考點12】民事訴訟審判制度(P20)

1.公開審判制度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解釋】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2)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2.兩審終審制度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否則,第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解釋】兩審終審制度的例外:(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裁定,爲終審判決、裁定。

【考點13】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P21)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2.特殊地域管轄原則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包括侵權行爲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1】信息網絡侵權行爲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爲的計算機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解釋2】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爲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5)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考點14】訴訟時效(P23)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並不消滅實體權利。時效屆滿後,當事人自願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2.訴訟時效期間

(1)適用1年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訴訟時效的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4.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

(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