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仲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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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

【內容導航】:

1.書面形式

2.仲裁協議應當具備的內容

3.仲裁協議的無效

4.有效的仲裁協議

5.對仲裁協議的效力存在異議

6.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所屬章節】:

知識點屬於《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第一單元法律基礎的內容。

【知識點】:仲裁協議

1.書面形式

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應當具備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3.仲裁協議的無效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4.有效的仲裁協議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爲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5.對仲裁協議的'效力存在異議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6.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