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行政訴訟範圍

經濟法是初級會計必考的一個科目,下面就是小編跟大家分享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行政訴訟範圍,大家一定要在平時的練習中不斷積累!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行政訴訟範圍

知識點】:行政訴訟範圍

1.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12個)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7)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爲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爲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爲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當事人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4個)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爲。

【解釋1】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是立法行爲,不由法院監督,因此不能對行政法規、規章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對行政行爲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含規章)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爲不合法的,可以通過司法建議形式,建議制定機關修改或者廢止。

【解釋2】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內部行政行爲)不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申訴,但不能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