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解散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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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解散訴訟

  解散訴訟

  1.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情形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並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爲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解散訴訟

(1)股東(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爲被告。

(2)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註銷。股份轉讓或者註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爲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例題·判斷題】甲股東持有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表決權的15%。甲股東以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爲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

【答案】×

【例題·判斷題】甲持有某有限責任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的9%,因公司管理人員拒絕向其提供公司賬本,甲以其知情權受到損害爲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爲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答案】√

【例題·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持有有限責任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在發生某些法定事由時,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下列各項中,屬於該法定事由的有(  )。(2015年)

A.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B.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股東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C.公司嚴重侵害股東知情權,股東會無法解決的

D.公司嚴重侵害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答案】AB

【例題·單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當公司出現特定情形,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下列各項中,屬於此類特定情形的是(  )。

A.甲公司連續2年嚴重虧損,已瀕臨破產

B.乙公司由大股東控制,連續4年不分配利潤

C.丙公司股東之間發生矛盾,持續3年無法召開股東會,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

D.丁公司2年來一直拒絕小股東查詢公司會計賬簿的請求

【答案】C

【解析】(1)選項ABD: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爲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選項C: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表2-2股東權利

股東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表決權

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

分紅權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股東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潤,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異議股權的回購請求權

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

合併、分立

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

×

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

股東代表訴訟中的股東資格

任何一個股東

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解散訴訟中的股東資格

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