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管理的相關考試內容大家都知道都有哪些嗎?大家跟着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考試內容吧。
(一)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1 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特殊規定
主要注意的項目如下:
(1)城鎮土地使用稅與耕地佔用稅的徵稅範圍銜接
凡是繳納了耕地佔用稅的,從 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後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應從批准徵用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准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4)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
對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 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納稅地點
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三)納稅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