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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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

  (一)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1 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特殊規定

主要注意的項目如下:

(1)城鎮土地使用稅與耕地佔用稅的徵稅範圍銜接

凡是繳納了耕地佔用稅的,從 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後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應從批准徵用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准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4)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

對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 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納稅地點

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三)納稅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