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稅務行政複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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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稅務行政複議受理

  稅務行政複議受理

稅務行政複議受理是指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1)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

只有符合幾種法定情形之一時,可以停止執行:

①被申請人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②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④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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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

如果納稅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有( )。

A.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主體

B.稅務機關不予審批減免稅

C.稅務機關不予開具完稅憑證的行爲

D.稅務機關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的行爲

【答案】AB

【解析】選項CD屬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爲。

  各經濟糾紛解決途徑之間的關係

(一)橫向關係VS縱向關係

仲裁與民事訴訟都是適用於橫向關係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是針對縱向關係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提出申請。

(二)橫向關係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仲裁or民事訴訟(或裁或審)

1.申請仲裁的`前提:存在有效仲裁協議

(1)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纔可以行使管轄權。

(3)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爲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2.裁後不得再裁或再訴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