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合同的解除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需要認真,更需要堅持和毅力,從現在開始,利用好每一分每一秒,踏實備考,付諸行動纔是贏得成功的根本方法。下面小編整理了勞動合同的解除的知識點,供大家參閱。

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合同的解除

【知識點】:勞動合同的解除

1. 協商解除

(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 勞動者的單方解除

(1)“提前通知”解除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提示】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理由(世界那麼大,我想去看看),也不需要經單位批准,但勞動者必須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並且不能獲得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沒有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則屬於違法解除,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2)“隨時通知”解除(2016年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巧記】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有過錯”。

因用人單位有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即時解除(不需要事先告知)

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②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巧記】勞動者不需要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要我命”。

【提示】勞動者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