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會計實務基礎知識:可回售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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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會計實務基礎知識:可回售工具

  可回售工具

如果發行方發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條款中約定,持有方有權將該工具回售給發行方以獲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者在未來某一不確定事項發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時,自動回售給發行方的,則爲可回售工具。在這種情況下,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可回售金融工具,應當分類爲權益工具:

(1)賦予持有方在企業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淨資產的權利。

(2)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於其他所有工具類別。該工具在歸屬於該類別前無須轉換爲另一種工具,且在清算時對企業資產沒有優先於其他工具的要求權。

(3)該類別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徵(例如它們必須都具有可回售特徵,並且用於計算回購或贖回價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4)除了發行方應當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或贖回該工具的合同義務外,該工具不滿足金融負債定義中的任何其他特徵。

(5)該工具在存續期內的預計現金流量總額,應當實質上基於該工具存續期內企業的'損益、已確認淨資產的變動、已確認和未確認淨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包括該工具的任何影響)。

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原則的運用

1.要求:實質重於形式

例如:優先股

永續債

2.企業集團整體考慮

(八)重分類

發行方原分類爲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類爲權益工具之日起,發行方應當將其重分類爲金融負債,以重分類日該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重分類日權益工具的賬面價值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爲權益。

發行方原分類爲金融負債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類爲金融負債之日起,發行方應當將其重分類爲權益工具,以重分類日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計量。

(九)複合金融工具

企業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同時包含金融負債成分和權益工具成分的,應於初始計量時先確定金融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權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再從複合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中扣除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作爲權益工具成分的價值。

【例題】

情形1:可轉換債券。

A企業在20×5年1月1日發行2000份可轉換債券。該債券期限爲3年,按面值1000元發行,取得的總髮行收入爲2 000 000元。利息按6%的年利率在借款期內按年支付。持有人可以決定在到期之前的任何時間將每份債券轉換爲250股普通股。在債券發行時,不具備轉換選擇權的類似債券的市場利率爲9%。

發行收入總額: 2 000 000

未來現金流量現值: 1 848 122

剩餘權益: 151 878

【2015年考題改編】

(1)2014年10月9日,甲公司經批准按面值對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總額10億元,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低於當日發行的不含轉換權的類似債券票面年利率,併發生與該可轉換債券發行相關的交易費用(金額達到重要性水平)。該可轉換債券轉換條款約定,持有方可於該可轉換債券發行2年後,以固定轉股價轉換取得甲公司發行在外普通股,甲公司在發行工作結束後,對該可轉換債券進行了會計處理。

要求:說明甲公司在初始計量時,應如何確定該可轉換債券所含負債和權益成分的價值,並說明相關費用分配應採用的方法。

分析: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其包含的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對負債成份的未來現金流量現值進行折現確認負債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發行價格總額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後的金額確認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各自的公允價值進行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