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人員處理審計證據的要求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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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人員處理審計證據的要求2017

  內部審計人員處理審計證據的要求

1、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的審計證據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完整、清晰地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中。採集被審計單位電子數據作爲審計證據的,內部審計人員還應當記錄電子數據的採集和處理過程。

2、在內部審計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內部審計人員往往會遇到一些較爲特殊和複雜的問題,例如,對特定資產的評估、工程項目的評估、產品和服務質量的評價、信息技術問題、衍生金融工具問題、舞弊及安全問題、法律問題、風險管理問題等。內部審計人員由於自身專業能力的限制,可能並不具備這些特殊領域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此時就需要獲取專家的協助才能取得充分、相關和可靠的審計證據。專家對這些特殊問題的鑑定結論可以作爲審計證據,內部審計人員可以使用這些證據證實被審計事項,並做出審計結論和建議。

3、內部審計機構可以聘請其他專業機構或者人員對審計項目的某些特殊問題進行鑑定,並將鑑定結論作爲審計證據。但是,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所引用專家鑑定結論的可靠性負責。爲此,內部審計人員必須按照審計工作的要求,考慮專家的專業勝任能力、獨立性和客觀性,並對專家的鑑定做出評價,慎重考慮其是否能夠形成可靠的審計證據。由於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對審計結論和建議負責,而專家的鑑定是形成審計結論和建議的依據,因此,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對引用專家鑑定的可靠性負責。

4、爲了確保被審計單位更好地理解內部審計結論,並切實地依據內部審計建議對自身在經營管理和內部控制等領域存在的問題作出改進和完善,內部審計人員必須獲取能夠得到被審計單位認可的審計證據。對於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審計證據,內部審計人員必須進一步予以覈實,獲取真正具有說服力和證明力的審計證據。

5、在必要的情況下,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要求審計證據的提供者對其提供的審計證據進行簽名或者蓋章。在內部審計過程中,某些口頭證據或者由複印件形成的書面證據往往需要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從而確認其來源真實,證據有效。內部審計人員採用合法途徑從證據提供者處獲取真實、可靠的證據,如果證據提供者出於種種原因拒絕簽名蓋章確認該證據,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瞭解原因,並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註明原因和日期,該證據依然有效,可以作爲支持審計結論和建議的依據。

6、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獲取的審計證據進行分類、篩選和彙總,保證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內部審計人員在獲取審計證據後,必須對其能否成爲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的合理依據進行評價,即對審計證據能夠證明審計事項的能力進行判斷,其目的是使審計證據從潛在證明力轉化爲現實證明力。

首先,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評價證據與審計事項的相關性,即判斷證據與審計事項是否相關,是否具有內在的聯繫,能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或間接地證明被審計事項,而且證據與證據之間是否相關,能否相互證實。如果證據之間內容不一致,甚至存在矛盾,就應當收集更多的相關證據加以判斷,對那些與審計事項、審計目標無關的證據應當予以捨棄。

其次,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評價證據的可靠性,即判斷證據本身的可靠程度。證據的可靠性受許多因素的影響,一般來講,受個人支配程度較小的證據,因其被篡改和僞造的機會較少,因而就較可靠。因此,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更可靠;在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下產生的證據比內部控制不健全情況下產生的證據更可靠;直接產生於經濟活動的業務憑證比經過加工彙總編制的`資料更可靠。

最後,內部審計人員還應當評價證據的充分性,即判斷所獲取的審計證據在數量上是否足以滿足審計目標和審計準則的要求。一般來講,金額大的證據比金額小的證據更重要;揭露涉及舞弊行爲的證據比由於會計技術運用上的失誤而導致差錯的證據更重要。但也應注意那些表面上看似是一般性的錯誤問題,而實際上卻是性質嚴重的問題的證據。例如,對於所獲取的銷售成本計算錯誤的證據,不能僅僅看成是一般性的技術失誤,還需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分析,以鑑別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利用此手段人爲調節銷售成本,從而達到調節利潤的目的,再據以判斷被審計事項的重要性。內部審計人員對於重要的被審計項目就應當獲取更加充分的審計證據。

7、在評價審計證據時,應當考慮審計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關係及證據來源的可靠程度。一般情況下,單一來源或者單一性質的審計證據,可能存在某些片面性,如果某一審計事項可以得到不同來源或者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的相互印證,那麼就大大提高了根據其做出的結論的可靠性程度。不同來源的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是有差別的。正如前面所述及的,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可靠,書面證據比口頭證據可靠,內部審計人員的親知證據比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證據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