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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一:民事法律事實
一、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
二、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
(一)自然事實
1、事件
2、狀態
(二)行爲
1、合法行爲與不法行爲
2、表意行爲與非表意行爲
三、民事法律事實的構成
通常一個民事法律事實即足以構成一個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但在有些情況下,須具備幾個法律事實作爲原因,才能使一個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
【單選題】下列各項中,屬於法律事實中事件範圍的是( )。
A.經濟管理行爲
B.簽訂合同
C.戰爭
D.擅自發行股票
【答案】C
【解析】考查法律事實的分類。
考點二:時效和期間、期日
一、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照訴訟程序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制度
(二)特徵 (2012年增加了與除斥期間的區別和舉例分析)
(1)以權利人不行使其權利的事實狀態爲前提;
(2)怠於行使權利的狀態連續的.經過一定期間;
(3)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4)訴訟時效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
【提示】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預定某種權利於存續時間屆滿當然消滅的期間。兩者的區別:
1、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2、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爲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並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爲形成權的消滅;
3、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4、訴訟時效的抗辯權由民事主體行使,法官不能逕行適用訴訟時效;而除斥其間法官可以職權主動適用。
(三)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間爲2年。
起算: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實體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2、特殊訴訟時效
(1)短期訴訟時效:短期訴訟時的期間爲1年。
適用包括: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起算: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實體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2)長期訴訟時效:指時效期間在2年至20年之間的訴訟時效。
起算:從權利(實體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舉例】
股權
張父 張子
父有股權未交待與子,車禍死亡。子不知其對父親的股權的繼承權,適用20年。
(四)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中止
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中斷
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全歸於無效。從中斷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