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貴州省國稅局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解讀

爲支持欠發達的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縮小區域發展差距,我國從2001年起實施西部大開發,加強對西部地區發展的支持力度,其中企業所得稅優惠是西部大開發重要的扶持政策之一。2011年起實施的第二輪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政策,在繼承第一輪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又有鮮明的特徵。下面是yjbys小編爲大家帶來的貴州省國稅局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解讀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年貴州省國稅局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解讀

  一、優惠政策內容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爲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對西部地區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在第一輪時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其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爲止。

企業既符合西部大開發15%優惠稅率條件,又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在涉及定期減免稅(定期減免稅按《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執行)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15%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徵稅。

  二、企業身份及適用目錄

企業應區分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鼓勵類目錄。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的目錄不能混淆。

內資企業適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部分修改)》規定的鼓勵類產業、《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西部地區分省市區新增的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3年修訂)》規定的鼓勵類產業。

各鼓勵類產業目錄如有修訂,按新修訂版本執行。同一企業符合條件的,可同時適用一項或多項鼓勵類產業項目。企業同時爲限制類則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三、佔企業收入總額比例的計算

企業應準確歸集、統計各年度其符合鼓勵類產業項目規定的主營業務收入及企業收入總額,正確計算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重,該比例達不到70%以上的年度不得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

企業收入總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執行,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對企業會計覈算上未計收入的收入項目(如利息、匯況損益等),應一併按規定計入企業收入總額。

  四、總分支機構優惠計算

彙總納稅企業省外總機構設在我省的二級分支機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後將其中的50%分給總機構,另外50%按各二級分支機構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的分攤比例、分給各二級分支機構;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加總計算出彙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最後將其中的50%分給總機構,另外50%按各二級分支機構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的分攤比例、分給二級分支機構就地繳納。

  五、優惠備案辦理

企業自行判斷符合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可在預繳申報時填報享受該優惠事項,每年備案一次,每次應不遲於年度彙算清繳納稅申報時辦理。

企業辦理備案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表上全部項目應如實填寫清楚,簽字章戳齊全。

總機構在西部地區的企業,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由總機構辦理備案;總機構設在西部地區以外、二級分支機構設在貴州的,二級分支機構符合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條件並享受的,由二級分支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總機構彙總二級分支機構備案情況。

留存備查資料即優惠印證資料,由企業對照《貴州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6年版)》備齊、留存備查,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的留存備查資料主要有:主營業務屬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具體項目的相關說明材料;當年符合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情況說明及相關覈算資料;稅務機關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難以界定的,可以要求企業提供省級(含副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其授權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留存備查資料應保存到享受優惠事項後10年。

  六、政策依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關於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企業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問題的通知》(稅總所便函〔2015〕27號);《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部分修改)》、《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3年修訂)》;《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的通知》(黔國稅函〔2012〕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貴州省國家稅務局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貴州省國家稅務局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