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出口退稅的基本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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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出口退稅的基本涵義

出口退稅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對已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由稅務機關根據本國稅法規定,將其在出口前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間接稅款退還給出口企業的一種稅收管理制度。

出口退稅作爲一種政策並不是一個純粹的稅收學概念,它既不完全從屬於國家稅收範疇,也不完全從屬於國際稅收範疇。它從誕生的那天起就與跨國經濟貿易緊密的聯繫在一起,是作爲一種涉外宏觀經濟政策的實質出現,後來爲各國所認同,逐漸發展成爲一種國際慣例,或者說是一種沒有權力保障基礎的國際制度。

一國對出口貨物退稅,不完全是在稅收上爲實現鼓勵出口目的而實施的一項優惠措施,而是流轉稅稅制的內在要求和流轉稅跨國課徵表現形式。出口退稅政策作爲一國對於出口的一項優惠措施,最初的目的在於鼓勵出口,但在發展演變當中,由於國家對外經濟貿易戰略目標的需要,出口退稅政策又成爲一種國家對於出口結構的導向性調節工具。

出口退稅作爲國家宏觀經濟重要的調節手段,與減免稅一樣是政府給予企業或個人的`稅收優惠,同樣都屬於稅式支出,但它與減免稅是不同的。出口退稅是專門調節對外貿易的政策工具,涉及的稅種只是國內的各種流轉稅,退稅以已徵稅爲前提,是在產品出口後把生產和流通各環節中已經繳納的國內流轉稅稅款全部退還給出口企業,可以使出口產品的國內流轉稅負擔全部消除,在優惠程度上比較高。減免稅調節的範圍則廣泛涉及國民經濟的各個方面,適用的稅種則包括政府徵收的各種捐稅,減免稅以應徵稅款爲前提,至於產品是否已完稅並不是減免的必要條件。在優惠程度上,減稅只是稅負的減輕,但稅收負擔仍然存在,免稅也只能是免除產品最終生產或流通環節的稅款,對中間環節已經繳納的各種稅款並沒有免除,做不到稅負的全部消除。因此對出口貨物實行減免稅的辦法不能使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公平競爭。

另外,出口退的稅是生產和流通各環節中已經繳納的國內流轉稅,在實行增值稅的國家裏它着重於對實物經濟的影響而不是金融經濟,它與產出水平(或經濟活動水平)的聯繫更爲密切。從國家宏觀調控的角度而言,以流轉稅爲基礎的出口退稅和進口徵稅對於實物經濟的影響要遠遠大於對現代虛擬金融經濟的影響,這就是出口退稅政策具有的、更爲重要的、卻沒有被重視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