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經濟師考試介紹

經濟師是我國職稱之一。要取得“經濟師”職稱,需要參加“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製度,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評分標準。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併成績合格者,獲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由人事部統一發放合格證書。

2016中級經濟師考試介紹

  考試科目

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分《經濟基礎知識》與《專業知識與實務》兩個科目。

其中《專業知識和實務》科目分爲工商管理、農業、商業管理、商業營銷、稅務、物資、財政、金融、保險、運輸(水路、公路、鐵路、民航)、人力資源、郵電、房地產、旅行社、價格管理、飯店管理、工商行政、建築經濟等18個專業。

  暫行規定

第一條 爲加強經濟專業隊伍建設,提高經濟人員素質,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人才,充分發揮經濟人員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深化職稱改革、使我國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製度納入對外開放總格局的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製度,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評分標準。資格考試設置兩個級別:經濟專業初級資格、經濟專業中級資格。參加考試併成績合格者,獲得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資格。以後不再進行經濟專業中、初級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各地區、各部門爲評定相應經濟專業職務任職資格進行的考試也不再進行。

第三條 按本規定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的人員, 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職務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資格不與工資待遇掛鉤。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自主決定獲得資格人員的職務和工資待遇。

第四條 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分甲、乙兩種。甲種考試爲該資格應具備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考試。乙種考試爲經濟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的`考試,凡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必須取得乙種考試合格證書,方能參加甲種考試。

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只設一種,爲該資格應具備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考試。

第五條 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科目爲:

1.經濟基礎知識;

2.專業知識和實務(分爲工業、農業、商業、物資、外經貿、財政、金融、保險、運輸、勞動、郵電、房地產、旅遊、價格管理十四個專業)。

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科目爲:

1.經濟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綜合考試:

2.專業知識和實務(專業劃分同上)。

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科目爲:

1.經濟學;

2.企業管理原理;

3. 統計與會計知識;

4.市場營銷;

5.經濟法;

6.經濟數學。

第六條 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擁護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

第七條 報名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六條所列條件外,還必須具備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第八條 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六條所列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十年,取得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過國家考試獲得的經濟員資格或本規定發佈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的初級經濟專業職務),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合格。

2.大學專科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六年;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四年。

3.獲第二學士學位後或研究生班結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二年。

4.獲碩士學位後從事專業工作滿一年;獲博士學位。

第九條 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和中級資格的甲種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全部考試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統一印製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條 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各科的開考計劃,以兩年爲一週期循環安排。考試成績採用單科累積的方式,每門科目考試合格,由人事部頒發單科合格證明。規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後,由人事部頒發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經濟專業的中、初級資格中文名稱和英文譯名根據國際通例和各經濟專業部門的工作性質及特點,由主管部門確定,經人事部同意後正式使用。所定名稱與原名稱作用相同。

第十二條 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實行註冊登記制度。資格有效期一般爲五年。有效期滿,持證者要按規定主動到發證機構辦理註冊登記。

第十三條 對僞造學歷、資歷或考試作弊,騙取資格證書和乙種考試合格證書的人員,發證機關應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

第十四條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國務院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人事部負責,委託全國職稱考試指導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由當地職改領導小組決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本規定解釋權屬人事部。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