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經濟法考點預習:金融機構的貸款合同

導語:中級會計師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7年中級經濟法考點預習:金融機構的貸款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年中級經濟法考點預習:金融機構的貸款合同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1)停止發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

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

(1)借款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4.借款利息的計算期間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借款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2017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練習題:多項選擇題

【例題·多選題】甲銀行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簽訂後,甲銀行依約發放了部分貸款,乙公司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甲銀行可以行使的權利有( )。(2009年)

A.停止發放後續貸款

B.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對乙公司罰款

【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