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預習:保險合同的變更

導語:中級會計師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7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預習:保險合同的變更。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預習:保險合同的變更

2017中級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四章:保險合同的變更

1.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標的轉讓,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2.一般情況下,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需要取得保險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即可。

(1)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三),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當事人主張變更行爲自變更意思表示發出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時,這種變更行爲屬於單方法律行爲,有利於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自主決定權的實現。但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主張變更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是爲了保護保險人的合理信賴,變更受益人沒有通知保險人的,不得對抗保險人。

(2)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三),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人民法院應認定變更行爲無效。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變更受益人,變更後的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

(1)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應當經“被保險人同意”,否則該變更行爲無效;(2)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該變更對保險人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