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中級經濟法》考點:保險合同的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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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會計《中級經濟法》考點:保險合同的訂立

  【考點】保險合同的訂立

(一)保險合同的成立

1.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投保、要約),經保險人同意承保(承諾),保險合同成立。

2.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爲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爲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爲的追認。

3.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並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

(1)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保險人主張不符合承保條件的,應承擔舉證責任。

(二)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

1.不生效

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2.無效

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爲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爲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提示、說明的方式

(1)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提示義務。

(2)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

(3)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4.舉證責任

(1)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

(2)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保險法》及其司法解釋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

(三)保險合同的形式

1.保險合同的表現形式包括保險單、保險憑證、暫保單、投保單、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書面形式。

2.保險合同中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規則認定:

(1)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的,以投保單爲準,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經保險人說明並經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簽收的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載明的內容爲準;

(2)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爲準;

(3)保險憑證記載的時間不同的,以形成時間在後的爲準;

(4)保險憑證存在手寫和打印兩種方式的,以雙方簽字、蓋章的手寫部分的內容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