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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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

  一、概念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建造合同,是指爲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爲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價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約定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爲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企業所得稅法》沒有單獨的建造合同規定,但是,建造合同收入,應屬於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提供勞務收入。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等而取得的建造合同收入,均應計入收入總額。企業的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的確認等方面,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存在着一定差異。

  二、合同收入在會計處理上,合同收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

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合同變更,是指客戶爲改變合同規定的作業內容而提出的調整。合同變更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客戶能夠認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該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索賠款,是指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戶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補償不包括在合同造價成本中的款項。索賠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根據談判情況,預計對方能夠同意該項索賠,對方同意接受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獎勵款,是指工程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客戶同意支付的額外款項。獎勵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根據合同目前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獎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建造合同收入,都應計入收入總額,包括建造合同價款和價外費用。建造合同收入中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都屬於應稅收入。

  三、合同成本在會計處理上,合同成本應當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合同的直接費用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耗用的材料費用,耗用的人工費用,耗用的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的費用。間接費用是企業下屬的施工單位或生產單位爲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直接費用在發生時直接計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合同完成後處置殘餘物資取得的收益等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應當衝減合同成本。合同成本不包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建造合同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至少有以下差異:第一,合同完成後處置殘餘物資取得的收益等與合同有關的收益,一般不能衝減合同成本,應計入收入總額。

第二,已計入合同成本的借款費用,不能再重複扣除財務費用,應作納稅調整。

第三,已在會計處理上計入合同成本,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有限額扣除的成本項目,應作納稅調整。

  四、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的確認

(一)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建造合同在會計處理上,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合同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1.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合同完工進度和爲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2.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3.企業確定合同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佔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佔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4.採用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佔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內容:施工中尚未安裝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與合同未來活動相關的合同成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5.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合同總收入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爲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合同預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後的金額,確認爲當期合同費用。6.當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應當按照實際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爲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後的金額,確認爲當期合同費用。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建造合同在會計處理上,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爲合同費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爲合同費用,不確認合同收入。3.使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不確定因素不復存在的,應當按照準則的規定確認與建造合同有關的收入和費用。

在稅務處理上,稅法不認同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處理,應區別情況進行納稅調整:1.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應根據合同規定的建造合同收入計入收入總額。合同收入不能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確認,但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不能直接不確認合同收入。應根據合同規定先確認建造合同收入,計入收入總額,等經過法律程序認定合同成本不能收回後,經主管稅務機關覈准,方可作爲損失扣除。

(三)合同預計損失的處理在會計處理上,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則形成合同預計損失,應提取損失準備,將預計損失確認爲當期費用。合同完工時,將已提取的損失準備衝減合同費用。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形成合同預計損失,不屬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提取的損失準備,屬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的未經覈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不得將預計損失確認爲當期費用,應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