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會計師《財務管理》專項訓練及答案

  綜合題

2016中級會計師《財務管理》專項訓練及答案

1、甲公司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爲17%,所得稅稅率爲25%,除特別說明外,不考慮除增值稅、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所售資產均未計提減值準備。銷售商品均爲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交易價格爲公允價格;商品銷售價格均不含增值稅;商品銷售成本在確認銷售收入時逐筆結轉。甲公司按照實現淨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

甲公司2013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於2014年4月28日完成。甲公司2013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經董事會批准於2014年4月25日對外報出,實際對外公佈日爲2014年4月30日。

資料一:2013年12月31日前甲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在對2013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復核時,對2013年度的以下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有疑問,並要求會計人員進行更正。

①2013年5月3日,以庫存商品和無形資產抵償A公司200萬元的債務。庫存商品的成本爲80萬元,公允價值爲100萬元;無形資產的原值爲70萬元,已計提攤銷額10萬元,公允價值爲50萬元。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賬款 200

累計攤銷 10

貸:庫存商品 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無形資產 70

資本公積 43

②2013年7月1日,按照面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2000萬元,債券年利率爲6%,期限爲3年,每年6月30日支付利息,結算方式是持有方可以選擇付現或轉換成發行方的股份,另不附選擇權的類似債券的資本市場利率爲9%,[(P/F,9%,3)=0.77218;(P/A,9%,3)=2.5313]。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2000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2000

借:財務費用 60

貸:應付利息 60

③經董事會批准,甲公司2013年9月20日與乙公司簽訂一項不可撤銷的銷售合同,將位於郊區的辦公用房轉讓給乙公司。合同約定,辦公用房轉讓價格爲5200萬元,乙公司應於2014年1月15日前支付上述款項;甲公司應協助乙公司於2014年2月1日前完成辦公用房所有權的轉移手續。

甲公司辦公用房系20×8年3月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並投入使用,成本爲98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爲20年,預計淨殘值爲200萬元,採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至2013年9月30日簽訂銷售合同時未計提減值準備。

2013年度,甲公司對該辦公用房共計提了480萬元折舊,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480

貸:累計折舊 480

④2013年6月1日採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大型設備,合同銷售價格爲1170萬元(含增值稅,下同),分5年於每年7月1日收取,該設備適用增值稅稅率17%。假定該大型設備的現銷價格爲800萬元,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應收款 117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遞延收益 200

年末已按照正確的方法進行攤銷。

資料二:2014年4月25日前甲公司財務負責人在對2013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復核時,對2013年度的以下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提出疑問。

①1月1日,甲公司與A公司簽訂協議,採取以舊換新方式向A公司銷售一批A 商品,同時從A公司收回一批同類舊商品作爲原材料入庫。協議約定,A商品的銷售價格爲5000萬元,舊商品的回收價格爲100萬元(不考慮增值稅),A公司另向甲公司支付5750萬元。

1月6日,甲公司根據協議發出A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商品價格爲5000萬元,增值稅額爲850萬元,並收到銀行存款5750萬元;該批A商品的實際成本爲4000萬元;舊商品已驗收入庫。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57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9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

借:主營業務成本 4000

貸:庫存商品 4000

②10月15日,甲公司與B公司簽訂合同,向 B公司銷售一批B產品。合同約定:該批B產品的銷售價格爲1000萬元,包括增值稅在內的B產品貨款分兩次收取;第一筆貨款於合同簽訂當日收取20%,第二筆貨款於交貨時收取80%。

10月15日,甲公司收到第一筆貨款234萬元,並存入銀行;甲公司尚未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該批B產品的成本估計爲800萬元。至12月31日,甲公司已經開始生產B產品但尚未完工,也未收到第二筆貨款。稅法規定,收入的確認原則與會計規定相同。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234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

借:主營業務成本 160

貸:庫存商品 160

③12月1日,甲公司向C公司銷售一批C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價格爲100萬元,增值稅額爲17萬元。爲及時收回貨款,甲公司給予C公司的現金折扣條件爲2/10,1/20,n/30(假定現金折扣按銷售價格計算)。該批C商品的實際成本爲80萬元。至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銷售給C公司的C商品貨款117萬元。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 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

貸:庫存商品 80

④12月1日,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向丁公司銷售一批D商品。合同規定,D商品的銷售價格爲500萬元(包括安裝費用);甲公司負責D商品的安裝工作,且安裝工作是銷售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12月5日,甲公司發出D商品,未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預收585萬元款項已存入銀行。該批D商品的實際成本爲350萬元。至12月31日,甲公司的安裝工作尚未結束。稅法規定(國稅函〔2013〕875號),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585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

借:主營業務成本 350

貸:庫存商品 350

⑤12月1日,甲公司與戊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向戊公司銷售—批E商品。合同規定:E商品的銷售價格爲700萬元,甲公司於2014年4月30日以當日市場價格購回該批E商品。

12月1日,甲公司根據銷售合同發出E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E商品銷售價格爲700萬元,增值稅額爲119萬元;款項已收到並存入銀行;該批E商品的實際成本爲600萬元。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819

貸:主營業務收入 7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9

借:主營業務成本 600

貸:庫存商品 600

⑥12月1日,甲公司購入一批股票作爲交易性金融資產,實際支付價款1000萬元(不考慮稅費)。2013年末該股票公允價值爲1100萬元,甲公司未調整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要求:

(1)根據資料一,針對甲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發現的會計差錯予以更正。

(2)根據資料二,判斷甲公司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不正確的編制更正分錄。(涉及“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的調整會計分錄可逐筆編制)

2、甲股份有限公司爲境內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201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於2013年3月31日批准對外報出。甲公司2012年度的所得稅彙算清繳日爲2013年4月5日,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爲25%(假定公司所售資產均未計提減值準備。銷售商品均爲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交易價格爲公允價格;商品銷售價格均不含增值稅;商品銷售成本在確認銷售收入時逐筆結轉)。甲公司按淨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

甲公司在2013年3月25日發現如下事項:

事項一:2013年1月8日,由於產品質量問題,乙公司將其從甲公司購入的一批商品全部退回。該批商品系甲公司2012年10月25日銷售給乙公司的,售價爲1000萬元,成本爲700萬元,截止退回時,貨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對該應收賬款計提了壞賬準備100萬元。

甲公司在2013年1月8日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貸:應收賬款 1170

借:庫存商品 7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700

事項二:2013年2月4日,甲公司收到某供貨單位的通知,被告知該供貨單位2013年1月20日發生火災,大部分設備和廠房被毀,不能按期交付甲公司所訂購貨物,且無法退還甲公司預付的購貨款200萬元。甲公司已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該供貨單位償還預付的貨款並要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甲公司將預付賬款轉入其他應收款處理,並按200萬元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甲公司在2013年2月4日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 200

貸:預付賬款 200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資產減值損失 200

貸:壞賬準備 2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5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50

借:盈餘公積 15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3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50

與此同時對2012年度會計報表有關項目進行了調整。

事項三:2012年10月6日,A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賠償專利侵權損失550萬元,至2012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決。經向律師諮詢,甲公司就該訴訟事項於2012年度確認預計負債380萬元。2013年2月5日,法院判決甲公司應賠償A公司專利侵權損失500萬元,同時支付訴訟費5萬元。甲公司同意支付該賠償款,且賠款已經支付。假定不考慮其他相關因素。

甲公司在2013年2月5日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預計負債 380

營業外支出 120

管理費用 5

貸:其他應付款 505

借:其他應付款 505

貸:銀行存款 505

事項四:2013年2月17日,由於產品包裝存在問題,甲公司同意對其銷售給丙公司的一批產品在銷售價格上(不含增值稅額)給予10%的減讓,2013年2月17日甲公司已取得稅務機關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該批產品系甲公司2012年12月1日銷售給丙公司的,售價爲500萬元,成本爲300萬元,增值稅額爲85萬元,甲公司已於2012年12月份確認收入,款項尚未收到,甲公司未對該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

甲公司2013年2月17日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

貸:應收賬款 58.5

借:庫存商品 3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0

借:盈餘公積 2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8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0

要求:

(1)逐項判斷上述交易或事項是否屬於日後調整事項,並判斷其處理是否正確(分別註明其序號即可);

(2)對於上述四個事項中處理不正確的地方分別編制相應的調整分錄(涉及“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的調整會計分錄請分開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