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知識點:交付的法律效力

2017註冊會計師准考證打印時間爲9月19日—9月30日、10月9日—10月11日。現在正是注會考試基礎備考階段,還沒開始學習的同學們要抓緊時間,小編爲大家整理注會考試科目經濟法知識點,希望大家高效備考。

注會《經濟法》知識點:交付的法律效力

  【知識點】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權

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1)不動產的買賣,所有權自“登記”時轉移;(2)動產的買賣,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但當事人約定了所有權保留條款的除外。

2.孳息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3.風險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無論不動產還是動產,均自“交付”時轉移風險。所有權轉移與否不是確定風險負擔轉移的標準,“交付”纔是風險負擔轉移的標準。

4.先佔有後訂立買賣合同

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爲買受人佔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爲交付時間。

【相關鏈接】簡易交付是指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先行佔有該動產的,無需現實交付,物權在法律行爲生效時發生變動效力。

【解釋】動產的所有權、風險和孳息的轉移均與“交付時間”有關,考生應區分兩種情況:(1)先訂立買賣合同後交付設備的,直接找到交付時間;(2)先佔有設備後訂立買賣合同,不用再交付了,以合同生效的時間爲交付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