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出票的效力

  知識點:出票的效力

2016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出票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爲票據債務人,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2)對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以及以背書等方式處分其票據權利的`權利。

  (3)對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爲,票據上雖然記載了出票人委託付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內容,但這僅僅是出票人的記載,付款人自己並未在票據上籤章。因此,付款人並不因此而承擔票據責任。只有當付款人在票據上承兌之後,才基於該票據行爲而成爲票據的主債務人。此時,其稱謂即從付款人改爲承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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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標準

註冊會計師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制,60分爲成績合格分數線

根據財政部關於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覈查試行辦法的規定,在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正式對外發布考試成績後的30日內,如果考生本人認爲所發佈的成績與本人應取得的成績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憑成績單向報考地考辦提出成績覈查申請。  成績單上1-9數字說明:“-1”即未報;“-2”即未考;“-3”爲取消單科成績;“-4”爲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3年內(不含當年)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5”爲取消當年全部科目考試成績和5年內(不含當年)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6”爲以前年度考試作弊受到停考處罰,期限未滿,不符合報考條件,取消考試成績;“-7”爲客觀答題卡上未粘貼條形碼,沒有成績;“-8”爲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5年內(不含當年)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9”標誌的爲待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