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註冊會計師稅法重點:不得抵扣進項稅和進項稅額轉出

知識點:視同銷售、特殊銷售、不得抵扣進項稅和進項稅額轉出

2015年註冊會計師稅法重點:不得抵扣進項稅和進項稅額轉出

  1.視同銷售:《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九種視同銷售行爲: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覈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爲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9)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以公益爲目的或者以社會公衆爲對象的除外。

2.特殊銷售:採用折扣方式銷售貨物、以舊換新、還本銷售方式、以物易物等。

  3.不得抵扣進項稅:

(1)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5)第(1)項至第(4)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4.進項稅額轉出:前期購進的外購貨物已抵扣進項稅,用於不得抵扣項目的,要將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