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消費稅應納稅額

註冊會計師證書的含金量很高,但備考也有一定的難度。下文是爲大家精選的註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消費稅應納稅額,歡迎大家閱讀。

註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消費稅應納稅額

  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生產銷售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不納稅

2.用於其他方面——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3.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如果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則按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售價計算消費稅;

納稅人如果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

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是: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

 (二)委託加工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確定

作爲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是由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其二是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只要不符合上述條件,都不能按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進行稅務處理,只能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2.代收代繳稅款

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受託方(個體經營者除外)負有代收代繳義務,由受託方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納稅人委託個體經營者加工應稅消費品,於委託方收回後在委託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託方在交貨時已代收代繳消費稅,委託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爲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 費稅;委託方以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於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准予扣除受託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組成計稅價格及應納稅額計算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委託加工業務消費稅的計算公式:

(1)從價定率:應納稅額=(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比例稅率

(2)複合計稅:應納稅額=(材料成本+加工費+委託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比例稅率+委託加工數量×定額稅率

  (三)進口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從價定率: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消費稅比例稅率

2.從量定額: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3.複合計稅: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消費稅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

(四)已納消費稅扣除的計算

【提示1】即14個稅目中,除酒及酒精、小汽車、高檔手錶、遊艇4個稅目外,其餘稅目有扣稅規定。

【提示2】新增內容:對外購的汽油、柴油用於連續生產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扣除已納的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