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會計》知識點: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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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會《會計》知識點: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

【知識點】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一)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前提條件

企業只有存在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纔可以採用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

(1)在極少數情況下,採用公允價值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的企業,有證據表明,當企業首次取得某項非在建投資性房地產(或某項現有房地產在改變用途後首次成爲投資性房地產)時,該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不能持續可靠取得的`,應當對該投資性房地產採用成本模式計量直至處置,並假設無殘值。

(2)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企業,對於在建投資性房地產(包括企業首次取得的在建投資性房地產),如果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確定但預期該房地產完工後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取得的,應當以成本計量該在建投資性房地產,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時或其完工後(兩者孰早),再以公允價值計量。

(二)科目設置

1.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

2.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三)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會計處理

1.公允價值上升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公允價值下降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3.取得租金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提示】企業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攤銷,也不計提減值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