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前練習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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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單項選擇題

2016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前練習題答案

1.

【答案】C

【解析】(1)選項A: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2)選項B:董事任期爲4年,可以連任;(3)選項D: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2.

【答案】D

【解析】選項D:外方投資者作爲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3.

【答案】B

【解析】選項B: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對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投資比例或合作條件,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

4.

【答案】A

【解析】選項A:境內公司及自然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所得外匯收入,應自獲得之日起6個月內調回境內。

5.

【答案】C

【解析】(1)選項A:外商投資企業一方股東將股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股東之外的第三人,應當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2)選項B:其他股東以未徵得其同意爲由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除外:①有證據證明其股東已經同意;②轉讓方已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予答覆;③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選項B說明未向乙公司發出任何通知,即不存在除外情形,故應予支持;(3)選項D:其他股東以該股權轉讓侵犯了其優先購買權爲由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其他股東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未主張優先購買權的除外,本題中,已經說明“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故應予支持。

6.

【答案】D

【解析】所謂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

7.

【答案】B

【解析】選項B:提交的交易單證無法證明交易真實合法或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匯收支不一致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要求其補充其他交易單證。

  二、多項選擇題

1.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BD:屬於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2)選項C:屬於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2.

【答案】ABD

【解析】選項C: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併後爲股份有限公司。

3.

【答案】ABD

【解析】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有:現金、實物、場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選項D:以股權出資,屬於以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形式。

4.

【答案】BCD

【解析】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資收入,應按照報送外匯管理機關備案的調回計劃,根據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調回境內使用。融資收入可採取以下方式調回境內:(1)向境內公司提供商業貸款;(2)在境內新設外商投資企業;(3)併購境內企業。

5.

【答案】ABCD

【解析】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國務院有關部門、全國性行業協會、同業企業及上下游企業認爲需要進行併購安全審查的,可以向商務部提出進行併購安全審查的建議。

6.

【答案】BCD

【解析】選項A:屬於合作企業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的事項。

7.

【答案】AB

【解析】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不論其發生在境內或境外,均適用該《外匯管理條例》;境內個人是指的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選項C錯誤),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選項D錯誤)。

8.

【答案】ABCD

【解析】下列事項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1)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選項A);(2)合作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選項B);(3)合作企業的解散(選項C);(4)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選項D);(5)合作企業合併、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6)合作各方約定由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9.

【答案】AD

【解析】(1)選項B:《對外貿易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單獨關稅區適用該法。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已經分別以“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和“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臺北”)加入世貿組織,成爲我國的單獨關稅區。(2)選項C:最惠國待遇是指一國(給惠國)給予另一國(受惠國)的個人、企業、商品等的待遇不低於給惠國給予任何第三國(最惠國)的相應待遇。選項C屬於國民待遇。

10.

【答案】ABC

【解析】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資金在中國境內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戰略投資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於委託貸款。

11.

【答案】CD

【解析】境外投資者申請將原出資幣種由外幣變更爲人民幣的,無需辦理合同或章程變更審批,可按照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到有關部門和銀行辦理登記、開立賬戶、資金匯兌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