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考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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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經濟法》考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一)《反壟斷法》的基本規定

1.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應當依據的因素

(1)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2)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的能力;

(3)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4)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5)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2.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標準

(1)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如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2)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的,即可推定爲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3)多個經營者

3.《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

(1)壟斷高價或壟斷低價

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2)掠奪性定價

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3)拒絕交易

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時,通常通過間接方式變相進行。下列沒有正當理由、以間接方式拒絕交易的行爲同樣受到禁止

(4)強制交易

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或者限定交易相對人不得與其競爭對手進行交易)。

(5)搭售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6)差別待遇

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4.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經營者因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10%的罰款。

(二)與知識產權行使有關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

1.知識產權的正當行使屬於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爲可以適用反壟斷法。

2.專屬性濫用行爲

(1)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許可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在其知識產權構成生產經營活動必需設施的情況下,拒絕許可其他經營者以合理條件使用該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

(2)沒有正當理由,附加不合理限制條件

(3)專利聯營中的濫用行爲

(4)標準必要專利濫用行爲

3.除專屬性濫用行爲外,知識產權人也可能存在濫用知識產權從事一般性壟斷行爲,例如,濫用知識產權達成壟斷協議、濫用知識產權從事壟斷高價或壟斷低價行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