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1997年11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第八次常務會議通過,1997年12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第15號發佈。根據2004年6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令第7號修正。

廣西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村莊、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莊、集鎮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發佈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製定和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居民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的建設,適用《條例》和本辦法。但是國家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的建設除外。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集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執行。

公路沿線的村莊、集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符合公路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自治區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自治區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地區行政公署和市、縣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做好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的科學研究和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的推廣工作,建立、充實村鎮規劃和建築工程設計、科研機構,落實科研經費,提高村莊、集鎮規劃、工程設計、建築施工科學技術水平和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水平。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村莊、集鎮規劃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違反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的行爲。

第六條 對貫徹執行《條例》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由各級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制定

第七條 編制村莊、集鎮規劃的具體工作,應當由具有設計資格的村莊、集鎮規劃設計單位承擔。

第八條 編制村莊、集鎮規劃應當具備勘察測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礎資料。各有關單位有義務向鄉級政府或者村莊、集鎮規劃設計單位提供規劃基礎資料,並配合編制規劃。村莊、集鎮規劃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編制村莊、集鎮規劃應當遵循《條例》確定的原則、內容,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和人民羣衆的意見,並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第十條 風景名勝旅遊區的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由地區行政公署或者設區的市政府批准。

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必須服從城市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城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經過批准的村莊、集鎮規劃不能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時,依照《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經鄉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會議同意,鄉級政府可以對村莊、集鎮規劃進行局部調整,並報縣級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涉及下列重大變更的,應當修訂村莊、集鎮規劃,並按照《條例》

第十四條 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

(一)因大中型工業、水利、交通項目布點,使村莊、集鎮性質發生重大變更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使村莊、集鎮性質產生重大變化的;

(二)村莊、集鎮人口和建設用地規劃已突破.或者在今後5年內將突破的;

(三)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發展方向發生重大變化的;或者村莊、集鎮重要建築設施的規劃建設位置發生重大改變,使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功能佈局形態發生重大變更的;或者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由原定不跨越鐵路、公路、江河,改爲跨越發展的;或者村莊、集鎮道路的於道網和幹道紅線寬度需要作重大修改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使村莊、集鎮建設用地佈局發生重大變更的。

第十二條 村莊、集鎮總體規劃期限一般爲20年,近期建設規劃期限一般爲5年。規劃期限屆滿,應當續編。

  第三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實施

第十三條 申請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土地建設的,實行由鄉級政府或者縣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制度。

農村村民申請使用耕地建住宅,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申請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申請使用土地興建鄉(鎮)村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由縣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農村村民申請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申請在鄉政府所在地的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土地進行臨時建設的,由鄉級政府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十四條 鄉級政府和縣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符合村莊、集鎮規劃要求的,核發選址意見書;對不符合村莊、集鎮規劃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選址意見書所規定的內容不得擅自更改。在實施過程中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原發證單位覈准。

第十六條 選址意見書不得買賣或者轉讓。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選址意見書後2年內未進行建設,又不辦理延期手續的,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第十八條 選址意見書由自治區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九條 因實施村莊、集鎮規劃,需要拆除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已經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市、縣政府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剝被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末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 縣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級政府應當定期對村莊、集鎮規劃的實施情況組織檢查,被檢查者應當予以協助,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