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市場管理條例,根據2004年7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下面是條例的全文:

廣西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護建設工程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築市場,是指對建設工程實施階段,從報建、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竣工驗收以及保修全過程中的發包、承包、中介服務等建設工程經營活動及其場所。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裝飾裝修、設備和金屬結構安裝、管道線路敷設等工程。

第三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市場。工業、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專業工程的建築市場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商、物價、審計、財政、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從事建設工程經營活動,必須遵循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濫用了職權干預或者壟斷建築市場等不正當競爭行爲。

第七條 從事建設工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取得資質(資格)證書及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建設工程經營活動。

  第二章 發包管理

第八條 發包建設工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二)有與該工程建設相應的資金,並能承擔工程價款的支付責任;

(三)有與發包的建設工程相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不具備前款第(三)項規定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代理。

第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辦理報建手續;

(二)有滿足勘察、設計要求的資料和勘察、設計說明書;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除應當具備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領取了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權;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稅務部門辦理納稅手續,併到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投資許可證;

(四)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

(五)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符合發包條件的建設工程,由發包方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規定的方式發包,擇優確定資質等級符合建設工程要求的承包方。發包方不得以承包方墊資施工作爲發包條件。

第十二條 發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發包給一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或者羣體工程的單位工程分別發包;發包方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肢解發包。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實行報建、質量、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證制度。

建設工程經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立項,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後,發包方必須辦理報建手續。列入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工程的專業工程,報建手續向自治區工業、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建設工程的報建手續向批准立項的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的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發包方在建設工程發包及辦理了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手續後,必須向負責辦理報建手續的建設、工業、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由自治區工業、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的專業工程,發包方應當分別自辦理報建手續和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對建設工程中使用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發包方不得指定其生產、銷售單位。

第十五條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或者終止建設,發包方必須自中止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與承包方協商,訂立書面協議,報原發放施工許可證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做好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中止後需要重新發包的建設工程,必須重新辦理髮包手續。中止建設的工程未重新發包的,恢復施工前,發包方必須報原發放施工許可證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發包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建設工程發包中收賄賂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謀取不正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