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山西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下面是山西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的全文:

山西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培育和發展建築市場,加強建築市場管理,促進建築業的發展,保障建築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築市場,是指爲從事建築活動而進行發包、承包和中介服務的場所和交易行爲。

本條例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從事各種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敷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含裝飾、裝修,下同)以及建築構配件、非標準設備的加工生產等。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發包、承包、中介服務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含外資單位和軍事單位)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建築市場應當公平競爭,公正交易。禁止分割、封鎖和壟斷建築市場。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區、行業和所有制形式限制;不得私下串通擡高或者壓低標價、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參與競爭。

第五條 建築市場的交易活動,應當在固定場所按照下列要求公開進行:

(一)發包方公佈其資質和工程概況;

(二)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的承包方公佈其資質等級和工作業績;

(三)從事監理、諮詢等項業務的中介服務方公佈其資審證件和服務範圍;

(四)市場管理單位公佈各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第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建築市場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有關建築市場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建築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審覈發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務方的資質;監督管理髮包、承包和招標、投標工作;

(四)統一管理建築工程的監理和質量監督工作;

(五)爲建築市場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務,定期發佈價格信息和調整係數;

(六)監督交易行爲,對合同進行監督;

(七)監督、檢查市場管理機構和人員的依法管理情況;

(八)依法查處市場交易中的違法行爲;

(九)根據需要,經同級政府批准,建立招標、投標和工程報建的管理機構。

  第二章 資質

第七條 從事建築活動而進行發包、承包、中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審查資質或者確定資質等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申領資質證書,應當寫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單位和個人名稱、地址、法人代表;

(二)經濟、技術負責人及有專業職稱的人員的姓名、職稱證明文件、主要業務經歷;

(三)近期的主要業績。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建築工程的發包和組織管理工作;不得承包勘察、設計、施工任務;不得從事中介服務活動。

單位終止、分立、合併的,應當予以註銷或者重新辦理資質手續。

第八條 省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來本省從事承包、中介服務活動的,應當提交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函件和資質證件,按照規定到省、地(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註冊登記。

港、澳、臺地區或者國外的單位和個人來本省從事發包、承包和中介服務活動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出具合法文件,按照規定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註冊登記,並接受監督和管理。

第九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從事活動,不得出賣、轉讓、僞造、塗改資質證書。

第十條 資質證書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進行審驗,並根據審驗結果,決定資質的升、降或者取消。

  第三章 發包

第十一條 建築工程實行報建制度。大中型建設項目、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實行招標、投標。其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立項後、發包前,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經覈准領取工程發包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發包。其他工程應當到工程所在地的地(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建築工程的發包活動必須在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十二條 建築工程的發包應當根據勘察、設計和施工的不同要求,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國家、部門、地方批准建設,建設資金能夠滿足工程進度的需要;

(二)依法領取了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經辦理土地徵用和拆遷手續;

(三)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准,有能夠滿足需要的有關資料及圖紙;

(四)已經辦理了報建手續,領取了工程發包許可證。

第十三條 建築工程的發包,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進行。招標實行分級管理,具體的招標範圍和辦法,由政府另行制定。

國外投資項目、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作項目,經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認可後,其業主可以按照國際慣例進行招標,選擇承包方。

保密工程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由發包方申請,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商定,實行委託承包。

第十四條 以招標方式進行發包的,發包方應當按照規定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其招標文件和標底,必須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覈準。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發包方,其發包工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單位代理。

第十五條 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和非標準設備加工,必須發包給持有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承包。

第十六條 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可以分別進行發包和招標,也可以總體發包和招標。

建築工程設計,不得以專業發包;施工,不得以分部分項工程發包。

第十七條 招標活動應當在交易場所公開進行。不宜公開招標的工程,經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覈准,可以實行邀請招標或者議標。

招標單位,應當根據合理報價、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技術和設備優勢以及工作業績和信譽度等綜合因素,擇優選定中標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招標、投標,不得指定承包者。

  第四章 承包

第十八條 凡具備承包能力、符合投標規定條件的單位,都可以進行投標,承包工程。

第十九條 承包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建築構配件生產和非標準設備加工的,必須持有資質證書或者產品生產許可證等證件,按照其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承包任務。

第二十條 承包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或者生產建築構配件、加工非標準設備的,應當遵守國家、行業和地方的標準。有特殊要求或者國家、行業和地方暫無標準的項目,可以執行企業標準。

第二十一條 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依靠自己的技術和管理能力,自行組織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對工程的非主體或者專業性較強的部分,可以分包給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總承包方應當對分包工程進行組織並對發包方承擔責任。

禁止倒手轉包工程。

承包方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