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遼寧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下面是推理的全文:

遼寧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建築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建築、建築業範圍內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建築裝飾裝修(以下統稱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檢測及中介服務和建築構配件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從事建築市場經營活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平競爭、合法交易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各級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的管理工作。

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建築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檢舉、揭發違反本條例的行爲。政府或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建築市場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六條 從事下列建築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資質證書:

(一)建築業企業;

(二)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三)建設工程監理等中介服務單位;

(四)商品混凝土、建築構配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

第七條 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人員,必須依據國家規定取得崗位資格證書。

第八條 資質證書和崗位資格證書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家和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持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資質證書或者崗位資格證書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建築經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僞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和崗位資格證書。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出租、出借設計圖籤。

第九條 取得資質證書和崗位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接受發證機關的審驗。對審驗不合格的,發證機關應當予以降低資質等級、崗位資格等級,取消資質證書、崗位資格證書。逾期未接受審驗的資質證書或者崗位資格證書自行失效。

第十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分立或者合併的,必須在辦理營業執照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前,到原核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辦理資質註銷登記,並重新辦理資質審批手續。

第三章 發包、承包、中介服務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二)已經依法領取了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已經辦理了土地徵用和房屋拆遷手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將單位工程肢解發包。

第十三條 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及建築材料、設備供應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由國家、集體投資5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的建設工程,必須採用公開招標形式發包;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確認屬於保密、特殊專業工程,可以直接發包;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贈款、貸款的工程,可以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者議標的形式發包;其他建設工程可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在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下,由建設單位主持進行;不具備招標資質條件的建設單位,必須委託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進行。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承包可採用總包、分包的方式。總包單位可按照規定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禁止以掛靠方式承包和轉包建設工程。

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發包給分包單位,應當徵得建設單位同意。

總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工程進行管理,並對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參加建設工程投標的單位應當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落標的,所交保證金在評標工作結束後退還;投標中標的,所交保證金在簽訂合同後退還。

中標通知書送達後,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招標過程中泄露標底,串通投標,故意擡高或者壓低標價,利用不正當手段承包建設工程。

第十八條 對建設工程實行監理制度。凡國家規定必須實施監理的工程項目,可由建設單位委託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監理,也可以由經省建設行政部門審查具有監理能力的建設單位自行監理。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諮詢、造價和招標代理單位和個人,不得同時接受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對同一建設工程的委託。

第二十條 建築材料、設備的檢測,必須執行國家或者省制定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因中介服務單位和個人的過錯造成經濟損失的,中介服務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章 造價、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建設工程工期、質量、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法人簽訂合同,其經辦人應當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簽訂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使用國家或者省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合同鑑證或者公證,由簽訂合同當事人自主決定。

第二十三條 合同在正式簽訂後,發包方應當將合同副本報負責該項建設工程報建審批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價款由承、發包雙方依據國家和省規定的定額標準和計價方法在合同中約定。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的建設工程價款以中標價爲基礎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高於取費標準取費、擴大取費範圍、壓價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二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階段編制工程概算,在施工階段編制施工圖預算文件。總包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後及時編制竣工決算文件。

第二十六條 合同履行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並造成工程工期延長或者經濟損失的,法律、法規有規定或者合同有約定的,按照規定或者約定處理;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一)勘察、設計、施工條件或者工程地質條件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