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構建適應經營登記註冊體系

電子商務交易平臺與入駐平臺的商戶之間存在商業上的共同利益,平臺對商戶進行登記是其經營活動的一個環節,與商事登記的目標不同、性質不同,平臺登記不能取代商事登記。下面是小編爲大家分享電子商務構建適應經營登記註冊體系,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電子商務構建適應經營登記註冊體系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電子商務法(草案)》第十二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目前,對於以企業形態存在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辦理工商登記並無異議,但是對於自然人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是否必須辦理工商登記仍是各方爭議的焦點問題。筆者認爲,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就應辦理工商登記,理由如下:

第一,商事登記並非市場準入門檻或前置許可,而是國家對自然人或組織體從事經營活動的資格確認。縱觀世界各國,商事主體登記制度並不一致。有的是在法院辦理,有的是在行政官署或其授權機構辦理,登記的形式不一,豁免情形也不同。在我國現行商事登記制度下,從事經營活動應辦理工商登記無可爭辯,即便是自然人從事經營活動,除了流動商販、農戶自銷農產品等以外,其他都要進行登記,《個體工商戶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均有明確規定。既然線下經營如此,那麼在線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爲什麼就可以不在調整範圍之內呢?

第二,登記是原則,豁免是例外,線下有豁免,線上也有豁免,但不能說線下有豁免,線上就全豁免。至於豁免情形如何認定,網店登記的途徑、方式如何更加科學高效,這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的制度體系建設予以創新和完善。

第三,電子商務立法中的自然人網店登記問題應與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相協調,但改革是另一個制度建設工程,電子商務立法並不能承擔整體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使命。

第四,電子商務交易平臺與入駐平臺的商戶之間存在商業上的共同利益,平臺對商戶進行登記是其經營活動的一個環節,與商事登記的目標不同、性質不同,平臺登記不能取代商事登記。

第五,對自然人網店進行商事登記,的確不能杜絕假冒僞劣,但以此爲由否認商事登記則不能成立。

第六,無論線上線下,經營場所登記的條件以及與《物權法》有關規定的關係,的確是個問題,涉及不同主體的利益衝突,迫切需要解決,但這主要是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任務。電商立法的下位法也可以就此問題針對自然人網店作出特別規定。

  構建線下登記與在線登記有機銜接的登記註冊體系

現階段,我國商事登記制度正朝着高效、便捷的方向改革,但改革主要是針對線下實體經營者登記制度的改革。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工商登記應當納入新型商事登記制度體系,堅持高效、便捷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對線下登記與在線登記進行有機銜接。

按照線下交易與在線交易關聯程度劃分,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大致分爲兩種類型:線上線下均開展經營活動的電商和僅在線上開展經營活動線下無實體經營場所的電商。在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進行登記管理時,可以採取區分制的方法銜接線上登記與在線登記。

對於線下有實體店鋪或場所的經營者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的,已經辦理工商登記且該店鋪的線上與線下經營範圍一致,則其線上經營不必重新登記,只要求在線上亮照經營即可,避免“二次登記、重複登記”。但如果線上經營事項與線下不同且涉及到許可事項的,必須就該事項進行在線登記或標註,實現線下與線上登記有機銜接,避免出現登記管理“盲區”。

對於在線下無實體店鋪、僅在互聯網上開展經營活動的,由於互聯網是跨地域的,線上經營者的經營場所在虛擬的網絡空間,應創新登記方式,在各級登記機關登記系統互聯互通的基礎上,允許經營者在全國任何一個地方通過互聯網系統進行在線登記,登記地點不必侷限於某一地域,登記地點與經營地或住址不要求必須一致。登記機關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通過在線方式覈准予以登記註冊並頒發電子營業執照。

此外,對於企業類電商的登記,應當與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內容相匹配,實行“五證合一”;登記爲個體工商戶的,應實行“兩證整合”。

  明確自然人網店豁免登記的認定標準與途徑

國內外商事登記制度均對偶爾從事經營活動、小規模經營者、農產品自產自銷等作出了豁免登記的規定。《電子商務法(草案)》也規定了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產品自產自銷以及依照法律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可以不進行工商登記。線下實體空間,判斷經營者是從事一般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還是農產品自產自銷者、個人技能勞務提供者,往往以實際面對面判斷爲依據。而面對海量的數據和虛擬空間,這樣的判斷方式對於自然人網店難以適用。那麼,通過何種途徑確定一個自然人網店是否予以豁免登記呢?

筆者認爲,個人技能勞務提供者、農產品自產自銷者等特定類型的網絡經營者,在目前已經存在的個人網店中佔比很少,將來也不會成爲主流,在網絡空間既然無法做到當面逐一覈對,對其豁免登記後應要求其自行在平臺申報或在網絡上標註。登記部門面臨的挑戰是,對於偶爾從事商品或服務交易的自然人,在理論上不被認爲是商事主體,也應實行登記豁免,而對於目前已經存在的數以千萬計的自然人網店,有多少屬於此種應豁免登記的情形,無從掌握。如果完全依賴平臺申報的數據予以確定,由於平臺和入駐商戶存在一定的利益關係,很難避免大量網店被申報爲長期無成交或偶爾成交的情形,從而嚴重影響了活躍用戶數量的數據真實性,也使得自然人網店辦理工商登記難以真正落實。

因此,爲了有效實行自然人網店原則登記、例外豁免的`制度,一方面,需要明確普通商品和服務豁免登記的交易數量、頻次標準;另一方面,登記主管機關應從技術手段和監管方式上不斷提高事中事後監管能力,對平臺申報的數據進行有效甄別。具體途徑可以是,按照減少事先審覈、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思路,採用分類標註的方式,標註爲非營業的店鋪,予以登記豁免;標註爲營業的,必須辦理工商登記。豁免登記不等於放棄管理,行爲人對自己的聲明或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經營內容與聲明或申報內容不符的,登記機關或其他管理部門應通過平臺實行動態監管與失信懲戒。

  確立適應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特點的住所登記制度

自然人在線下開展經營活動必須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而按照《個體工商戶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爲個體工商戶,必須符合相關經營場所的要求。經營場所是指個體工商戶營業所在地的詳細地址,個體工商戶經登記機關登記的經營場所只能爲一處。雖然我國推行了簡化住所(經營場所)手續、“一址多照”等商事制度改革,但能夠成爲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仍然需要有實際地址,把住宅登記爲經營場所必須受《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制。而開辦自然人網店的最大優勢之一就是無須花費租用實體經營場所的成本,大大減輕了經營者負擔。此外,就電子商務來說,以跨地域性、無限性的趨勢發展,自然人網店的經營場所可能涉及到電商的住所地、第三方交易平臺所在地等多個地點,經營場所並非只有一處。因此,線下個體工商戶登記有關經營場所的規定無法適應自然人網店的特點,應加以創新和改進。

筆者認爲,一些地方實行的聯絡地址登記制度可以推廣,即網店經營者申報一個可以找到其本人的可供通信聯絡的地址,且符合其他登記條件,就可辦理工商登記。聯絡地址可以是實際經營場所,也可以是其經常居住地或住所,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可以在登記地之外開展商業活動,從而順應電商經營場所虛擬化、經營範圍跨地域化的特點。

  完善登記管轄制度 推進部門間協作共享

《個體工商戶條例》規定,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記。由於電商主體空間虛擬和無限性等特點,傳統登記與監管制度中的地域管轄制度面臨巨大挑戰。自然人網店進行工商登記以及後續監管,如何確定合理的管轄地,一直是存在爭議的問題。

自然人網店一般通過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如前所述,應允許自然人網店經營者在任何一個地點在線申請工商登記。但管轄地與在線登記的地點可以不一致。爲了實行有效監管,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應對電子商務進行分類監管,確立地域管轄原則。具體而言,對於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如信用檔案,常規檢查,許可准入、網站管理等,按照經營者登記時載明的聯絡地址所在地相關行政機關管轄。對於違法行爲的查處,則應確立不同情形的管轄地。從管轄便利和有利於案件查辦的角度考慮,應把違法行爲發生地和經營者聯絡地址所在地以及平臺所在地同時作爲確定管轄的依據。

電子商務違法行爲發生地存在特殊性,可能有多個。爲了解決管轄地過多而帶來的管轄權衝突問題,應規定最先立案或接到投訴的地點作爲管轄地。當違法行爲地或經營者聯絡地無法確定,或雖能確定但因情況變化住所地行政機關管轄導致案件查辦難以有效進行時,可由平臺所在地有關機關管轄。

網絡的虛擬性導致很難完全確保申請者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實名不實”的問題一直存在,無論是平臺還是監管部門,都面臨這一問題。對於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需要多部門信息共享,需要消費者監督等多個環節共同配合。可以建立信息交互平臺系統,實現部門信息共享以及部門與平臺之間主體身份信息共享。可通過人臉識別技術等,保障實際申請人與身份證件相一致,對於身份證等信息與識別信息嚴重不符者,不予登記;申請人如有異議,可通過線下登記獲得經營資格。

  協調工商登記與在第三方平臺註冊的關係

電子商務第三方交易平臺起着連接消費者與入駐商鋪的橋樑作用,協調好工商登記與第三方交易平臺註冊的關係至關重要。第三方交易平臺應嚴格審查入駐商戶是否辦理工商登記,對於已經辦理工商登記的,並且符合交易平臺的相關規則,即准許入駐,平臺不再承擔主體審查義務;對於要求登記豁免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對其豁免情況進行嚴格審查,並要求其提供相關身份證明、聯絡方式及經營地址等。第三方交易平臺應及時將電商註冊信息報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避免出現“管理空白”,避免“二次登記”,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