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生態系統誠信機制構建法律分析

信用數據的積累、誠信分層以及誠信機制的建立和運行,需要國家立法、執法、司法層面的支持。通過電子商務立法構建電子商務生態系統的誠信機制,必將爲誠信社會建設作出積極的貢獻,也將會對世界電子商務的上層建築產生深遠的影響。那麼,下面是由小編爲大家分享有關於電子商務生態系統誠信機制構建法律相關問題,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電子商務生態系統誠信機制構建法律分析

  一、問題的提出

在傳統的法庭審判中,裁判者所面對的當事人,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相對於法官來說,都是陌生人。法官無從知曉當事人的品行, 在程序法上又缺少對當事人不實表述的強有力的法律制約,這導致面對“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兩造當事人,法官不得不採取“不輕信陳述”,強烈依賴於客觀證據的傾向。這在相當程度上導致了“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之間的偏離,也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普通民衆的司法期待與司法現實之間的落差。

例如,甲向乙借款,雙方未簽署書面合同,雙方也未打收條,現乙主張甲到期未還款,而甲主張雙方並無借貸事實。如果乙起訴到法院,在雙方陳述相矛盾的情況下,法官只能依照證據規則,在無任何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以“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判決乙敗訴。

互聯網技術的出現使得人們的線上行爲被完整地記錄下來,全程留痕,有跡可循。這種記錄具有全面性、客觀性和準確性等特點,解決前述法庭之內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因此成爲可能。

  二、電子商務生態系統及其誠信機制

電子商務發展至今日,逐步向生態系統的方向演化。在這個系統中,有提供產品的商家,有接受產品的消費者,有提供交易平臺並對此進行技術支持的電子商務交易服務商。圍繞着交易平臺,有提供物流、支付、數據安全、雲計算等服務的基礎設施服務商,有提供信用認證、法律服務、會展服務等服務的公共服務商。圍繞着交易平臺上的商家和消費者,有提供代運營、營銷、數據分析、IT外包等服務的商家服務商,有提供購物工具、購物比較、導購等服務的消費者服務商。由此可見,電子商務生態系統的參與者衆多,其中的權、責、利、效錯綜複雜。

電子商務生態系統的良性發展離不開良好的法制環境。當衆多參與方出現糾紛並難以調和時,則需要藉助於外部的國家強制力定紛止爭。然而,正如任何生態系統的終極目標都是實現良性的自我循環一樣,電子商務生態系統的理想狀態也是能夠自發地形成一整套良性運行的機制,使得參與其中的各方各得其所、相互制衡,自覺地在法律和規則的框架內行事,從而提高市場效率,減少糾紛帶來的摩擦成本。

爲達至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目標,使得市場運行過程中的糾紛儘可能地被市場自身所消化,可依託法律規則、平臺自治規則的搭建和優化,以“輕個體、重機制”的指導思路來實現。所謂“輕個體、重機制”,指的是將關注點更多地放在機制構建和優化方面,搭建的平臺機制能夠使得“好人得到好處”、“壞人付出代價”,引導、鼓勵和促進市場的參與者自覺自願地“做好人”。通過機制上的獎懲機制,形成人人向善的氛圍,從而減少糾紛的發生率以及國家機關公權力介入的頻率,降低單位交易量的執法率和司法率。

例如,在交易平臺建立消費者評價機制,使得經營者的信用記錄能夠通過消費者的視角和立場得以詳細和完整地呈現,當越來越多的消費者依據信用記錄作出消費決策的時候,經濟利益的驅動力就自然而然地對經營者形成壓力,促使其提供優質的產品和服務,從而在不同經營者之間形成了良性的競爭局面。並且,當經營者與消費者發生糾紛時,由於消費者評價機制的存在,經營者更傾向於作出合理的讓步,更多地從保障消費者權益的角度看問題,從而促進了糾紛的自我解決。

在電子商務生態系統自我良性循環機制的建立中,最重要的是誠信機制的構建。信用是人的過往歷史言行和行事方式所體現出來的主體評價。信用的好壞決定着交易成本的高低。良好的信用意味着低廉的交易成本、優惠的交易條件以及改善的交易環境。誠信是市場良性運行的基石。如果市場參與的各個主體都能夠基於誠信理念恪守本分,電子商務生態系統必然能夠實現自我的良性發展。

  三、大數據畫像——誠信特徵的外化

在熟人社會中,主體的信用通過人與人之間親身交往、口耳相傳的信息傳遞在人的記憶中得以記錄。但這種方式在陌生人社會裏已客觀不可能存在,信用只有被記錄、被外化,方能被其他相關方所感知、所利用。進入大數據時代,信用記錄的載體變成能夠容納海量數據的大型存儲器,而記錄內容則得到極大的擴展和豐富,涵蓋交易主體在互聯網中留下的、一切可供辨識和評價的軌跡。在此基礎上獲得和保存的信用數據成爲人行爲模式的數據信息的集成。

相較於傳統方式,互聯網大數據技術具有全樣本的特點。從理論上說,互聯網的大數據技術記載的是每個主體在互聯網中的一切行爲特徵,它使得每個主體行爲模式能夠得到真實、準確、客觀、完整地描摹。這帶來了由量到質的飛躍——數據越豐富、越全面,失真就越少,主觀干預所帶來的影響就越低,所得出的結論也就越接近事實的真相。因此,大數據技術的運用使得信用分層更爲科學和準確。基於這一信用分層基礎之上的推測,也就更接近於事實的真相、更接近於理想的科學狀態。

我們將通過大數據的方式對行爲主體進行描摹稱爲“大數據畫像”。通過大數據畫像,每個主體的誠信特徵得以多維度地展現出來。主體的行爲越活躍,畫像的時間跨度越長,積累的數據越豐富,行爲人的信用特徵也就越明顯,對其評價也就越準確、越真實。

  四、信用分層與誠信體系建設

信用是社會對行爲主體的評價,因此,大數據畫像所得到的信用評級或者信用分層可基於主體維度進行分類。例如,生態系統中的賣家、買家,甚至作爲第三方的發起知識產權投訴的權利人,都可以依據歷史行爲記錄進行分層。①有無可能對其他的主體進行信用分層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電子商務生態系統的參與者,都有可能積累信用數據,並作出分層判斷。例如,物流公司是生態系統中的重要基礎設施服務商。對物流公司的物流平均時間、到達準確率、破損率、賠付及時率、服務態度等等,都可以進行客觀的記載,可以積累相應的誠信數據,從而成爲誠信機制中的重要一環。

那麼,爲何要進行誠信分層?分層自然不是僅僅爲了分層而分層,誠信分層的最終目標是爲了解決市場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

誠信體系積累的歷史數據拉長了評判行爲主體行爲模式的時間、延伸了空間、豐富了評判維度,當數據足夠豐富時,能夠最大限度地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在互聯網電子商務的生態系統中,建立此種體系的願景是通過信用的累積、循環、遞進,藉助市場看不見手的魔力,最終形成誠信的馬太效應,從而降低社會交易的總成本。如果能夠實現這一願景,那麼,電子商務這一子生態系統便成功地實現了向社會這一母生態系統的誠信機制輸出,爲建立、健全誠信社會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回到本文最初的問題,法庭事實調查的難點是如何讓法律事實儘可能地接近於客觀事實。信息不對稱使得法庭調查更多地依賴於客觀證據。在互聯網環境下,要讓參與的各方主體拿出法庭所需要的嚴謹的證據,是非常困難的事情。以消費者發起的維權投訴爲例,實踐中常見的情形是,消費者投訴其所購買的商品是假貨,而銷售者對此不予認可,雙方產生爭議,要求交易平臺介入調解糾紛、解決爭端。此時,“鐵證”顯然是消費者拿到品牌方出具的“真僞鑑定報告”,判定標的物是假貨。然而,在實踐中,拿到這樣的一份報告困難重重。且不說消費者願不願意爲了一件幾十元的商品付出大量的時間和金錢成本,客觀上許多品牌在鑑定吞吐量上滿足不了消費者的鑑定需求,有時甚至乾脆拒絕爲消費者提供此項服務。如此一來,消費者很難拿出確鑿的證據證明“假貨是假貨”。然而,消費者判斷“假貨”總是有一些依據的,款型、面料、質量、色澤等等,都可能是消費者認爲是假貨的理由。雖然我們美好地希望所有的消費者都是通情達理的',但是,對市場和合法經營的商家造成困擾的“騷擾型”消費者同樣大有人在。如果能對消費者進行誠信度進行分層,對於歷史記錄良好的消費者所主張的事實初步覈實屬實的,由消費者保障計劃予以保護,而對於那些誠信記錄較差的消費者,仍課以一定的舉證要求,這樣則在相當程度上解決了誠信消費者難以維權以及惡意維權識別困難共存的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實際上,在經濟活動中,誠信機制已經有開花結果的成功先例。例如,有的信用評估機構針對個人的信用評分,是基於信用歷史、行爲偏好、履約能力、身份特質、人脈關係五個維度的信息綜合評估得出的分值。分值越高代表信用越好,較高的分值可以幫助用戶在金融借貸和社會生活中獲得更高效、更優質的服務。又如,由金融市場自發衍生、發展起來的信用評級機構爲各類債券提供評級的中介服務,投資人可以根據債券評級選擇和決定投資策略,大大降低了融資人和投資人的成本。

也就是說,除了“客觀證據”以外,通過信用數據的積累,能夠形成證明行爲主體過往信譽的“主觀證據”。實際上,“主觀證據”也是主體的“品行證據”或者“品格證據”。不過,“品行證據”或者“品格證據”的稱謂容易造成人格否定之嫌。從本質上來說,“主觀證據”的目的雖然在某種程度上能夠說明行爲主體的歷史“品行”,但是,採用“主觀證據”的目的更爲重要的是爲了證明行爲人的過往客觀行爲模式,由行爲模式來推理或者預判其陳述內容的可信度。這一方式與英美法訴訟中在交叉詢問環節證人可信度測試的內在邏輯是一致的。

  五、誠信機制的正當性與電子數據的可採信性

在電子商務生態系統誠信機制的構建中,國家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交易平臺基於信用數據的自治規則及電子數據本身的真實性、客觀性的認可和尊重至關重要。當然,電子商務交易服務平臺所建立的基於大數據的誠信機制需要獲得公權力的認可,自身也需要建立、健全兩項保障機制。第一,平臺必須保證和維護自治規則本身的合理性,從規則的層面確保誠信分層以及對應的獎懲機制是公平、合理、合法的;第二,平臺需要在執行層面建立嚴格的內控機制,在數據的生成、保存、使用過程中確保中立性。

如果大型的互聯網公司做到了上述兩點,其所提供的電子數據就是可信的。互聯網時代已經進入DT時代。谷歌、蘋果、、亞馬遜等國際巨頭無不掌握着大數據的優勢。如果國內電子商務企業的電子數據證據一概因數據的可修改性、提供者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爲由被全盤否定,則這個行業將失去任何法律上的正當性基礎。認爲,如果能夠舉證證明數據生產、存儲、調取的非人工干預性和可靠性,電子數據證據應被採信,以維護和保障電子商務、互聯網企業的發展。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是企業內部對數據的嚴格風控制度、內控制度,有關數據的取得是基於業務產生而非專爲案件取得,公司的良好信用記錄,有關電子證據可在互聯網中被驗證而對方無法提出反證等。

實際上,對於以數據爲核心的大型電子商務公司或者互聯網企業來說,對數據的管理是非常嚴格的。對於大數據公司而言,個案的成敗得失事小,數據的管理規章不被隨意突破是更爲重要的事情。並且,許多數據在互聯網上都有跡可循,一旦發現其中的某些數據失實,則這種“不誠信”記錄也會使得視數據爲“金礦”的大數據公司在數據利用市場上的公信力受到沉重打擊,這也是市場機制對企業約束作用的一種體現。

  六、對電子商務立法的期待和建議

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已經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在經濟領域,中國的電子商務已經成爲國際的領跑者。這種經濟基礎方面的優勢使得對應的上層建築——法律制度也在客觀上具備了引領國際潮流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