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註冊監理工程師考試簡介

考試介紹

2016年註冊監理工程師考試簡介

註冊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考試設4個科目,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

考試政策

1996年8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於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建監〔1996〕462號),從1997年起,全國正式舉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工作由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建設部建築監理協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一)建設部和人事部共同負責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建設部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培訓教材和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和組織考前培訓。

(三)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組織實施各項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註冊監理工程師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築市場秩序,提高工程監理質量與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監理工程師的註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註冊監理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並按照本規定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註冊監理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註冊監理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冊

第五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註冊方能以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六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按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劃分的工程類別,按專業註冊。每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註冊。

第七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取得資格證書並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

對申請初始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在公衆媒體上公告審批結果。

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

對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監理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爲3年。

第十條 初始註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申請初始註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全國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於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註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和身份證複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

(四)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工程類中級及中級以上職稱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每一註冊有效期爲3年,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有效期3年。延續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

(三)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監理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