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環境評價師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編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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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環境評價師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編制要求

  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基本內容

1、環評報告書

根據《環評法》第17條和《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2、環評報告表和登記表的內容和填報要求

1999年8月國家環保總局發佈了“環發【1999】178號”文件規定了環評報告表和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

建設項目環評報告表必須由具有環評資質的單位填寫。其內容:

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主要內容:

(1)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2)建設項目所在地自然環境、社會環境簡況及環境質量狀況;

(3)評價適用標準;

(4)建設項目工程分析及項目主要污染物產生及預計排放情況;

(5)環境影響分析

(6)建設項目的防治措施及預期治理效果;

(7)結論與建議

以及預審意見、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和審批意見。

同時,報告表應附的附件包括:“立項批准文件”及“其它與環評有關的行政管理文件”;附圖包括:項目地理位置圖(應反映行政區劃、水系、標明納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

如果報告表不能說明項目產生的污染及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應進行專項評價。根據項目特點和環境特徵,應選擇1~2項進行專項評價。

環境影響登記表的主要內容

環境影響登記表只需建設單位簡單填報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其內容包括項目內容及規模、原輔材料、水及能源消耗、廢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周圍環境簡況、生產工藝流程簡述、擬採取的防止污染措施,以及登記表的審批意見。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公衆參與

1、公衆參與的一般規定:

根據《環評法》第21條規定: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衆的意見。

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衆的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

《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建設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徵求建設項目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上述規定表明:

⑴ 公衆參與建設項目的範圍:規定需進行公衆參與的只限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並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編制報告表、登記表類的項目不特別要求進行公衆參與工作。

⑵ 公衆參與組織者:負責進行公衆參與的主體是建設單位,而不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評價單位;

⑶ 公衆參與時機:組織進行公衆參與的時間是在建設單位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前;

⑷ 公衆參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方式是由建設單位以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如召開座談會、發調查函等)徵求公衆意見,給建設單位以比較多的選擇途徑。

(5)公衆參與意見的法律地位: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衆的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從法律上確認了對有關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是環境影響報告書不可缺少的一個附件,沒有這一附件,環境影響報告書不應當被視爲完整的文件。

2、環境信息的公開

(1)負責信息公開的主體:(《環境影響評價公衆參與暫行辦法》第7條)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採用便於公衆知悉的方式,向公衆公開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信息。

(2)環境敏感區項目的信息公開:(《環境影響評價公衆參與暫行辦法》第8條)在《建設項目環境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環境敏感區建設的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了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後7日內,向公衆公告下列信息:

①建設項目的名稱及概要;

②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的名稱和聯繫方式;

③承擔評價工作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名稱和聯繫方式;

④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內容;

⑤徵求公衆意見的主要事項;

⑥公衆提出意見的主要方式。

(3)信息公開的內容:(《環境影響評價公衆參與暫行辦法》第9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過程中,應當在報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者重新審覈前,向公衆公告如下內容:

①建設項目情況簡述;

②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概述;

③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要點;

④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要點;

⑤公衆查閱環境影響報告書簡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衆認爲必要時向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索取補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⑥徵求公衆意見的範圍和主要事項;

⑦徵求公衆意見的具體形式;

⑧公衆提出意見的起止時間。

(4)信息公開的途徑:(《環境影響評價公衆參與暫行辦法》第10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可以採取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方式發佈信息公告:

①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公共媒體上發佈公告;

②公開免費發放包含有關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③其他便利公衆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5)信息公開的簡本:(《環境影響評價公衆參與暫行辦法》第11條)

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可以採取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方式,公開便於公衆理解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簡本:

①在特定場所提供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簡本;

②製作包含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簡本的專題網頁;

③在公共網站或者專題網站上設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簡本的鏈接;

④其他便於公衆獲取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簡本的方式三、建設項目的規劃環評

1、避免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相重複的有關規定:

根據《環評法》第18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複。

作爲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建設單位可以簡化。

2、區域性開發建設規劃的環評

根據1998年的《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31條規定:流域開發、開發區建設、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等區域性開發,編制建設規劃時,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