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建築面積計算規則「全文」

現批准《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爲國家標準,編號爲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原《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05同時廢止。

最新版建築面積計算規則「全文」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12年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2]5號)的要求,規範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規範。

本規範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本規範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增加了建築物架空層的面積計算規定,取消了深基礎架空層;2.取消了有永久性頂蓋的面積計算規定,增加了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面積計算規定;3.修訂了落地櫥窗、門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積計算規定;4.增加了凸(飄)窗的建築面積計算要求;5.修訂了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築物的面積計算規定;6.刪除了原室外樓梯強調的有永久性頂蓋的面積計算要求;7.修訂了陽臺的面積計算規定;8.修訂了外保溫層的面積計算規定;9.修訂了設備層、管道層的面積計算規定;10.增加了門廊的面積計算規定;11.增加了有頂蓋的採光井的面積計算規定。

本規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郵編:100835)。

本規範主編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

本規範參編單位: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

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陝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

本規範主要起草人員:李豔海 王海宏 胡曉麗 陳國立 徐成高 吳宏偉

王玉波 胡建明 程萬里 杜滻陽 白潔如 劉大同 趙 彬 澤仁江措

  【目錄】

1 總 則

2 術 語

3 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本規範用詞說明

附:條文說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Calculation rules of construction area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 總 則

1.0.1 爲規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建築面積計算,統一計算方法,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建築面積計算。

1.0.3 建築工程的建築面積計算,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建築面積 construction area

建築物(包括牆體)所形成的樓地面面積。

2.0.2 自然層 floor

按樓地面結構分層的樓層。

2.0.3 結構層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上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4 圍護結構 building enclosure

圍合建築空間的牆體、門、窗。

2.0.5 建築空間 space

以建築界面限定的、供人們生活和活動的場所。

2.0.6 結構淨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下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7 圍護設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爲保障安全而設置的欄杆、欄板等圍擋。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淨高的1/2的房間。

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淨高的1/3,且不超過1/2的房間。

2.0.10 架空層 stilt floor

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

2.0.11 走廊 corridor

建築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2 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

專門設置在建築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作爲不同建築物之間水平交通的空間。

2.0.13 結構層 structure layer

整體結構體系中承重的樓板層。

2.0.14 落地櫥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牆面且根基落地的櫥窗。

2.0.15 凸窗(飄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築物外牆面的窗戶。

2.0.16 檐廊 eaves gallery

建築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7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築物外牆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8 門斗 air lock

建築物入口處兩道門之間的空間。

2.0.19 雨篷 canopy

建築出入口上方爲遮擋雨水而設置的部件。

2.0.20 門廊 porch

建築物入口前有頂棚的半圍合空間。

2.0.21 樓梯 stairs

由連續行走的梯級、休息平臺和維護安全的欄杆(或欄板)、扶手以及相應的支託結構組成的作爲樓層之間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築部件。

2.0.22 陽臺 balcony

附設於建築物外牆,設有欄杆或欄板,可供人活動的室外空間。

2.0.23 主體結構 major structure

接受、承擔和傳遞建設工程所有上部荷載,維持上部結構整體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機聯繫的構造。

2.0.24 變形縫 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築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開裂甚至破壞而預留的構造縫。

2.0.25 騎樓 overhang

建築底層沿街面後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間的建築物。

2.0.26 過街樓 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並與兩邊建築相連接的建築物。

2.0.27 建築物通道 passage

爲穿過建築物而設置的空間。

2.0.28 露臺 terrace

設置在屋面、首層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動的有圍護設施的平臺。

2.0.29 勒腳 plinth

在房屋外牆接近地面部位設置的飾面保護構造。

2.0.30 臺階 step

聯繫室內外地坪或同樓層不同標高而設置的階梯形踏步。

  3 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3.0.1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應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 建築物內設有局部樓層時,對於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且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3 對於形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頂,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3.0.4 對於場館看臺下的建築空間,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臺,應按看臺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臺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6 出入口外牆外側坡道有頂蓋的部位,應按其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7 建築物架空層及坡地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應按其頂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8 建築物的門廳、大廳應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內設置的走廊應按走廊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9 對於建築物間的架空走廊,有頂蓋和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3.0.10 對於立體書庫、立體倉庫、立體車庫,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結構層的應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應按其結構層面積分別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1 有圍護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2 附屬在建築物外牆的落地櫥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3 窗臺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14 有圍護設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有圍護設施(或柱)的檐廊,應按其圍護設施(或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15 門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且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6 門廊應按其頂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有柱雨篷應按其結構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無柱雨篷的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在2.10m及以上的,應按雨篷結構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17 設在建築物頂部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8 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的樓層,應按其底板面的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3.0.19 建築物的室內樓梯、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豎井、煙道,應併入建築物的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的採光井應按一層計算面積,且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2.1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0 室外樓梯應併入所依附建築物自然層,並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21 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3.0.22 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臺、加油站、收費站等,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23 以幕牆作爲圍護結構的建築物,應按幕牆外邊線計算建築面積。

3.0.24 建築物的外牆外保溫層,應按其保溫材料的水平截面積計算,並計入自然層建築面積。

3.0.25 與室內相通的變形縫,應按其自然層合併在建築物建築面積內計算。對於高低聯跨的建築物,當高低跨內部連通時,其變形縫應計算在低跨面積內。

3.0.26 對於建築物內的設備層、管道層、避難層等有結構層的樓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7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1 與建築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築部件;

2 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和建築物通道;

3 舞臺及後臺懸掛幕布和佈景的天橋、挑臺等;

4 露臺、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

5 建築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安裝箱和罐體的平臺;

6 勒腳、附牆柱、垛、臺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構件、配件,挑出寬度在2.10m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篷;

7 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淨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飄)窗;

7 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

8 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

9 建築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築物。

本規範用詞說明

1 爲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爲:“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