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安全風險評價

安全評價法是一種科研手段,不是一種安全管理的常規技術手段,更不能作爲一種安全生產執法監管手段!那麼什麼是安全風險評價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什麼是安全風險評價

  01  幾個基本概念:風險、隱患與危險源

子曰: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名就是概念,只有把概念搞準確了,說話才能順理成章。所以,首先要釐清幾個基本概念。

(一)什麼是風險?

“風險”這個詞其實不需解釋,其意義從字面上就能得到理解。如果一定要給“風險”一個定義,那麼“風險”就是對事故發生的概率與事故損失後果的綜合考慮而得出的一個量。

如果還不明白,那麼我們知道有個LEC風險評價方法,通過該方法,我們實際上就給出了“風險”的一個更精準一些的定義。

該方法用與系統風險有關的三種因素指標值的乘積來評價操作人員傷亡風險大小。這三種因素分別是:L(likelihood,事故發生的可能性)、E(exposure,人員暴露於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和C(consequence,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後果)。給三種因素的不同等級分別確定不同的分值,再以三個分值的乘積D(danger,危險性)來評價作業條件危險性的大小,即:

D=L×E×C

D值越大,說明該系統風險越高,危險性越大。

(二)什麼是安全?

國際民航組織對安全的定義:安全是一種狀態,即通過持續的危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過程,將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風險降低至並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或其以下。

簡言之,安全就是可接受的風險。

多大的風險是可接受的呢?這很難有量化的結論。實踐中,人們總結過去大量的事故案例,通過不斷的數據統計分析,也參考人的安全心理,提出一整套安全技術和安全操作方面的標準。這些安全標準,就作爲判斷系統是否處於安全狀態的依據。凡是達到或者嚴於標準的系統,我們就認爲是安全的,否則就是不安全的。

(三)什麼是隱患?

安全隱患就是不安全的狀態,就是系統存在不可接受風險的狀態。

實踐中,系統達不到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程規範的要求,就認定爲存在安全隱患。

(四)什麼是危險源?

危險源也叫“風險點”,是指具有潛在能量和物質釋放危險的、可造成人員傷害、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爲事故的場所、設備等。

危險源可依其“固有風險”進行分級。固有危險性高的,其風險級別就高。

危險源不等於隱患。炸藥倉庫是級別很高的、很要命的危險源,但因爲嚴格按照規範進行管理,所以它的安全風險可以很低,達到人們可接受的安全風險程度,從而不構成隱患。

由於炸藥倉庫的“固有風險”較高,需要更嚴格的`管控才能確保安全,而普通倉庫不需要那麼嚴格的管控,所以我們把類似炸藥倉庫那樣的場所叫做“重大危險源”。

  02  安全風險評價能得到什麼?

我們目前正在開展的危險源(風險點)辨識和評價,其本源的目的,就是要區分炸藥倉庫和普通倉庫。換言之,就是要把那些“固有風險”較高的場所、設備找出來,並依照其固有風險的級別,採取分級管控措施。

這能做到嗎?做不到!

按照國家強制標準和規範進行管理的炸藥倉庫與普通倉庫,用LEC評價法進行評價,哪個會更危險呢?

答案是差不多,甚至可能,普通倉庫還會更危險一些。因爲,炸藥倉庫的管理更嚴格,更規範,安全生產軟硬件條件更好,所以可能會更安全;而普通倉庫的管理往往比較隨意,說不定也容易出大事故,所以甚至更危險。

激流險灘揚千帆,風平浪靜見沉輪。因爲人們安全注意力,以及採取安全措施的不同,激流險灘的安全性完全可能高於風平浪靜的水面。

所以,現狀安全評價,結果並不表明其固有風險的程度,並不區分炸藥倉庫和普通倉庫,不區分眼前面對的是激流險灘還是風平浪靜。

現狀安全風險評價,得到的其實只是隱患。只要評價結果超出了“可接受的風險”地步,那就構成隱患。

  03  安全風險評價是多餘

如果要判定隱患,那麼有國家與行業的安全技術標準,簡單而易行。用LEC安全風險評價法來排查隱患,就如同交警每次都要對司機是否應該系安全帶進行實驗和論證,然後再執法一樣,那實在有些迂腐。

只要某個場所或設備能遵守法律法規,達到了國家和行業的安全技術標準,那基本就滿足了安全生產條件,就是“可接受的風險”。對炸藥倉庫,國家制定的安全管理規程規範和安全技術標準很嚴格,例如多少距離不能有其他建築物,每次只能進去兩個人,要有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制度等等,企業做到這些,基本上就安全了。

如果安全評價的目的不是要找出隱患,而是要區分炸藥倉庫和普通倉庫,即通過對“固有風險”的評價來找出危險源,特別是重大危險源。那麼,這樣的安全評價同樣沒什麼必要,且達不到目的(因爲得到的只是隱患)。尤其是,安全評價需要大數據支持(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就是一個需要大數據支持才能得到的統計量),所以對單個場所的安全評價是沒什麼意義的。

關於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國家有專門的、可操作的規範,那比起所謂的安全評價法來,可操作性要強太多了。

只有對未知的領域,例如鋰電池的安全性,在國家還沒有制定相應的安全標準之前,才需要通過LEC法進行安全評價,確定常規情況下的固有風險等級,進而制定相應的安全標準。這時候,安全評價法纔有用武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