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物業管理條例2017

哈爾濱物業管理條例,經哈爾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04年4月23日通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條例全文,歡迎閱讀參考!

哈爾濱物業管理條例2017

第一條 爲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

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城市管理、工商、物價、公安、環保、供熱、供水、排水、供電、供氣、有線電視、通訊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治則配合實施本規定。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 第四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應當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業主共用供水、排水、供電、供熱、消防等設施設備;

(二)屬於一個自然街坊或者封閉小區;

(三)與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置大體相適應。

第五條 業主大會有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首個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滿2年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六條 具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通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通知後30日內,會同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

籌備組由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建設單位所派人員組成。參加籌備組的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

籌備組組建後7日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籌備組成員名單;建設單位應當向籌備組提供業主花名、物業建築面積、物業出售交付時間時間等必要的資料。

籌備組按照《業主大會規程》有關規定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七條 住宅物業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套計算,有單獨房屋產權證的一套計一票。非住宅物業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物業建築面積計算,不超過100平方米有單獨房屋產權證的計一票;超過100平方米的,每超過100平方米再計一票。

單個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最高不超過全部投票權的30%,剩餘投票權按照其他業主佔全部投票權的比例分攤給其他業主。

第八條 首次業主大會應當在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儀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委員的資格、任期、改選、罷免,經費籌集、使用、管理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九條 首次業主大會應當在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有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當;但不得同時在所聘物業管理企業中任職。業主委員會應當由3人以上單數委員組成,具體人數由業主大會確定。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後應當及時在業主管理區域內公告;並在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等材料向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定期業主大會會議;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或者發生重大事故、經濟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託書。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做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取得資質證書後,放可從事與自治登記相適應的物業管理活動。

新設立的物業管理企業辦理資質,應當依法取得供上行政管理部門和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再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和發資質證書。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網絡信息系統等渠道公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誠信情況等內容。

第十三條 外地物業管理企業進入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應當在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方鏟形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並予以通報。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前,應當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並與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建設單位在於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費用、物業保修範圍和和時限、違約責任等物業管理具體事項。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期限屆滿或者到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第十五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但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建築面積不超過5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物業綜合驗收合格之後,同物業管理企業辦理物業管理承接驗收。

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重點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其他又管事項進行查驗。

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違法第一款規定爲辦理物業承接驗收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責任方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總建築面積的0.3%的比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必須要得物業管理用房,但最低不低於5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300平方米。

物業管理方屬於全體也住共同共有;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物業管理用房轉讓、出租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可以通過公開招標或者根據業主委員會的推薦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推薦後選物業管理企業時,應當至少推薦3個以上具備資質條件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一般應對物業服務範圍、服務項目、收費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加以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