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東營市物業管理辦法「全文」

《東營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經市政府批准,於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實施,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辦法全文:

山東省東營市物業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市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物價、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五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爲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下列因素劃定:

(一)業主共用供水、排水、供電、供熱、消防等設施設備;

(二)屬於一個自然街坊或者封閉小區;

(三)有關居民委員會的設置情況。

第八條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應當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幢、單元、樓層等爲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第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入住率超過50%且業主要求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會同建設單位(包括公房出售單位)、業主代表組成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不召集首次業主大會的,在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業主召集。

物業管理區域內,分期建設的住宅物業,符合前款條件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第十條住宅物業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按套計算,有單獨房屋產權證的一套計一票。非住宅物業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按物業建築面積計算,不超過100平方米有單獨房屋產權證的計一票;超過100平方米的,每超過100平方米增計一票。一個業主所持的投票權最高不超過全部投票權的30%。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二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按照規定的會議形式和表決規則進行。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提倡居民委員會成員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經法定程序相互兼職。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的成立情況、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及業主委員會委員基本情況等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備案和公示。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具體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經費使用情況,接受業主質詢。

第十七條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有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應當依法制定業主臨時公約,並向物業買受人明示;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二條住宅物業及其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人少於3人或者建築面積小於2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五條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二十七條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有關資料。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無償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含10萬平方米)的,按照建築面積的4‰配置,但不得小於100平方米;建築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照3‰配置。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和規劃驗收時,應當予以審覈。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不得買賣和抵押,由物業管理企業使用並負責日常維護,物業管理企業不得自行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經業主大會同意,業主委員會依法到規劃、房產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物業買賣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