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物業管理條例

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批准《石家莊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案》,由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施行。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條例全文,歡迎閱讀!

石家莊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羣衆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性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逐步推行住宅類物業和非住宅類物業實行物業管理,提倡和保障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範圍內,負責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財政、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價格、城市管理、公安、民政、衛生、人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助所在區域內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組織、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協調,依法調解社區內物業管理糾紛;可以列席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會議;可以設置公益性工作崗位,加強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爲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七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並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城市道路規劃等因素,由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分期開發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其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定爲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並獨立使用的,可以分別劃定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只有單一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人數較多不便於召開全體業主大會、經多數業主同意的,可以以單元、幢或一定建築面積、業主人數爲選舉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

第九條已交付使用的物業業主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和入住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的成立可以首先組成業主大會籌備機構,負責業主大會成立的具體工作。業主大會籌備機構,由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一人組成。籌備機構業主代表所佔比例不得低於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業主代表由業主自願報名,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確定。業主代表應當由熱心爲業主服務、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第十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管理規約;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的,責成其恢復履行職責;

(五)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籌集和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七)決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 首次業主大會應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三名委員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組織業主委員會的換屆、改選、增補;

(四)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制止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物業服務企業損壞業主權益的行爲;

(五)監督業主管理規約的實施,督促業主交納物業管理等依照合同應當繳納的費用;

(六)接受業主、使用人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投訴;

(七)配合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做好本住宅區的社區管理工作;

(八)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定期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召集。五分之一以上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不組織召開的,十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受理申請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督促召開。召開業主大會時,應當於十五日前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紀錄。

第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業主委員會選舉結果和選舉情況報告、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到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將業主委員會選舉結果、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業主委員會備案和公示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重新備案並公示。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決定對全體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議、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集體行使權利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決定事項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由業主推選的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應當事先徵求和如實反映所代表業主的意願。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或改選業主委員會,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制止,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活動並通告全體業主:

(一)業主委員會的行爲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二)業主委員會的行爲危害社區安定和社會穩定的;

(三)業主委員會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